嘉政办字〔2023〕29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23-11802 发布机构: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成文日期: 2023-11-2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嘉政办字〔2023〕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气象探测工作是气象业务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规范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嘉祥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条  规划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5.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6.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7.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

8.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 协调规划。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统一,并以专项规划形式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 因地制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并根据气象站周边现状条件,确定保护范围、标准和重点。

3. 经济合理。为保护气象观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规划年限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关于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的要求,嘉祥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站址规划年限为2020—2050年。

第六条  规划范围

气象探测环境规划范围为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的距离。

第二章  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

第七条  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概况

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嘉祥县卧龙山街道贾海村以北,前进河以西,经度116°17′21″E、纬度35°26′22″N,拔海高度37.1米。主要承担地面气象要素观测业务,已建有气压、温度、湿度、风向、风速、降水、能见度、天气现象、地温、日照、冻土等自动气象探测设备和雪深等人工观测设备及配套通信传输设施。

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自1964年建站至今,建站历史近60年,积累了非常宝贵的气象探测资料。所在地域地势较为平坦,观测场土质为粘壤土,与嘉祥县地质地貌一致,有较好的代表性。观测场大小为25米×25米,观测场四周1000米范围内现有地表物体分布状况、距离、高度等情况,均基本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要求,场外四周空旷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与要求

第八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1. 国家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 其它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为1000米,对观测场外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障碍物物体高度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 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铁路;

4.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筑水塘等;

5.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6. 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

气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辖区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和实施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事先书面征得气象部门意见,未经同意,不得审批和实施。发现或接到通报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取土等活动,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立即停工整改。

住建部门在审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气象部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进行审查,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责令其停工整改。

工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时,应以本规划为依据,事先书面征得气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如已有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时,应立即进行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  规划实施要求

1. 项目建设依据。本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相关部门建设前应将本规划提出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 部门合作协调。为使本规划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3. 落实保护责任。县政府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相结合,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气象探测环境良好发展。

4. 扩大宣传教育。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警示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众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制观念,提高单位领导干部和公众的保护意识,形成自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3. 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4. 禁止在气象探测站点四周设置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5. 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取土等活动;

6. 禁止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

7. 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变更要求

本规划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过嘉祥县气象局审核同意后,报嘉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与解释

本规划由嘉祥县气象局负责编制,自嘉祥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嘉祥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WORD版】嘉政办字〔2023〕29号关于印发《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doc

【PDF版】嘉政办字〔2023〕29号关于印发《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嘉祥县气象局气象台台长宫库解读《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专家解读 | 嘉祥县气象局气象台台长宫库解读《嘉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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