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字〔2026〕19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26-02000 发布机构: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2026-06-1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嘉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祥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字〔2026〕1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嘉祥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长期有效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文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本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县级统筹、镇街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确保管护工作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细化管护责任,明确工作流程;

(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三)开展管护人员技能培训,指导镇街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质量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明确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工作制度,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加强监督管理,抓好管护责任落实;

(二)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工程设施管护责任感,引导和鼓励受益农民群众参与管护。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具体管护工作,明确管护组织或人员,建立管护台账,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落实受益农户的管护责任;

(三)按照合同要求督促管护人员做好管护工作;

(四)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承担各自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维护责任。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管护主体和方式

第九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管护主体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工程管护主体,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二)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为工程管护主体;

(三)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农田机耕路等,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相关村民委员会确定管护主体;

(四)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不能分割到村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管护主体,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资产所有者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范围、内容、标准和责任。管护人员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范围、数量、位置和管护要求,具备与承担工作要求相符的能力水平。

第四章  管护范围与标准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范围包括:

(一)田块整治工程:包括田埂、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包括泵站、机井、灌溉渠等水源工程,管道、沟渠及其附属工程,灌排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包括机耕路、生产路、路沿路肩、桥涵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包括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农田林网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强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六)其他工程:包括项目永久性公示牌、数字农田设施、工程标识牌等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田块平整,田埂(坎)完好,耕作层厚度适宜,土壤肥力良好,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泵站、机井、灌溉渠等水源工程设施完好,能够正常运行;管道、沟渠及其附属工程无损毁或淤堵淤塞,灌排畅通;

(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道、生产路、路沿路肩等设施完好,无塌陷破损,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监控、墒情等设施完好,能正常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强弱电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六)其他工程:项目永久性公示牌、工程标识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第五章  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多元化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投入机制,管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镇(街)财政预算资金;

(二)在年度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

(三)统筹农业农村、交通等行业部门专项管护资金;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社会捐赠等资金;

(五)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及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施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实行管护信息公示制度,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的信息化管理。各管护主体应及时将管护工作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对破坏、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街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嘉祥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嘉农委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DF版】嘉政字〔2026〕  19号关于印发《嘉祥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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