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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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牧罚〔2023〕1号 | 孙贵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孙贵军 | 孙贵军2020年11月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百国22只鸵鸟,实际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包含运费950元、运输车辆卫生费200元)实际货值金额人民币885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嘉农牧罚〔2023〕2号 | 黄忠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黄忠义 | 2022年3月7日黄忠义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以每只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魏贤超2只山羊,货值金额人民币7000元的违法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嘉农牧罚〔2023〕3号 | 韩友友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 韩友友 | 2022年9月23日韩友友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以每只130元的价格出售给湖南陈明明200只小狗,实际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800元(包含运费7200元、狗粮6袋1200元、狗笼10个500元、狗盆10个200元)实际货值金额人民币117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嘉农牧罚〔2023〕4号 | 丁明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 丁明河 | 2022年9月28日丁明河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出售给海南省张运海21只山羊实际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2000元(包含运费2900元、3个笼子450元、司机扣除200元)实际货值金额人民币1845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嘉农牧罚〔2023〕5号 | 侯圣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 侯圣林 | 侯圣林2023年2月18日未经检疫按照3186元的价格出售给崔永胜4只努比亚羊,包含笼具45元,运费350元,4只羊货值:2791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嘉农牧罚〔2023〕6号 | 魏贤超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魏贤超 | 魏贤超2023年2月28日未经检疫出售2只羊到广东镇江市徐闻县西联镇石马村,包含笼具和运费共收取2200元,其中运费300元,笼具40元,2只羊货值金额186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嘉农牧罚〔2023〕7号 | 郝云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郝云雷 | 郝云雷在嘉祥县大张楼镇方道沟村“龙翔肉鸽养殖基地”未经检疫出售150只肉鸽,每只20元,共计:3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嘉农牧罚〔2023〕8号 | 王应新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 王应新 | 王应新2023年3月28日在嘉祥县利用美图软件变造检疫证明,企图使用你变造的检疫证明在快递点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嘉农牧罚〔2023〕10号 | 牛连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牛连运 | 牛连运2023年3月31日通过微信未经检疫,出售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太来县塔子城镇60只兔子,其中包含运费、运输笼具、饲养笼具、打料机、饲养大棚、饲料、产箱,三次分别收取2000元、4800元、10000元,共计:168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嘉农牧罚〔2023〕11号 | 李成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李成波 | 牛连运2022年6月和2022年10月两次未经检疫在嘉祥县黄垓镇出售羊只到江西鹰潭,2022年6月收取7000元,除去费用羊只货值:5010元,2022年10月收取27500元,除去费用羊只货值:20570元,两次羊只货款共计:2558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嘉农牧罚〔2023〕12号 | 张凤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张凤顺 | 2023年5月8日张凤顺在嘉祥县黄垓镇利用车牌号鲁HE301P的货运车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384只活体动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嘉农牧罚〔2023〕13号 | 张淑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张淑芳 | 2023年5月8日张淑芳在嘉祥县黄垓镇未经检疫出售鹅苗103只共计2575元,鸡苗98只共计686元,动物货值金额:3261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嘉农牧罚〔2023〕14号 | 潘永佩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潘永佩 | 2023年5月8日潘永佩在嘉祥县黄垓镇未经检疫出售鸭138只、鸽38只、孔雀3只、鸵鸟4只合计:183只动物货值金额:329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嘉农牧罚〔2023〕15号 | 刘金玖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刘金玖 | 2023年5月9日16时执法人员在黄垓镇鲁东面粉厂附近查处一辆车牌号鲁HZ017Z的50双排面包车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嘉农牧罚〔2023〕16号 | 丁卜友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丁卜友 | 丁卜友2023年5月20日你在嘉祥县黄垓镇未经检疫出售11只羊,货值金额:3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嘉农牧罚〔2023〕17号 | 刘金玖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刘金玖 | 2023年5月23日接嘉祥县邮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嘉祥邮移送函字[2023]2号),刘金玖2023年5月19日在黄垓镇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收取运费130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嘉农畜牧罚〔2023〕18号 | 曹小龙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曹小龙 | 2023年5月20日黄垓畜禽整治专班在黄垓镇杨村查扣你一辆车牌号鲁HV5825车辆运输羊只,经查曹小龙在嘉祥县黄垓镇驾驶车牌号鲁HV5825车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运输羊只,运输4笼羊,每笼收取运费150元,共收取运费6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运输、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 | 嘉农(畜牧)罚〔2023〕19号 | 任思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任思萌 | 2023年5月23日接嘉祥县邮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嘉祥邮移送函字[2023]2号)涉嫌非法异地寄递活体,经查任思萌为活体动物货主,任思萌未经检疫出售53只狗货值3490元,猫2只30元,鸽子是116只2088元,动物合计货值金额是:5608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运输、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 | 嘉农(畜牧)罚〔2023〕20号 | 杨振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杨振坤 | 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编号:WT370829202305162299反映2023年4月10日杨振坤在嘉祥县黄垓镇未经检疫出售一公一母2只羊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通过微信转账两次共收取:2400元,其中包含运费:300元、笼具:45元,2只羊货值金额:205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 | 嘉农(畜牧)罚〔2023〕21号 | 嘉祥县旺发畜禽养殖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嘉祥县旺发畜禽养殖场 | 92370829MA7H19LH8T | 2023年6月1日嘉祥县黄垓畜禽整治专班查处车牌号:鲁H87X89的车辆装载驴48匹,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单号NO.6500691132,经执法人员查询未查询到该检疫证信息。经疏附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协助调查,48匹驴是你于2023年5月30日在新疆喀什疏附县购买的,你在2023年5月29日购买70匹驴,检疫单号:动物A6500691128,查处你购买的48匹驴运输车辆鲁H87X89的检疫证明单号:动物A6500691132经疏附县农业局执法大队调查,属于违规开证为无效证,你购买48匹驴的费用共计91200元,每匹驴付给库尔半江120元费用,48匹的费用是5760元,48匹驴的货值金额是8544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运输、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零捌拾捌(17088)元整。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1 | 嘉农(畜牧)罚〔2023〕22号 | 魏朝合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魏朝合 | 2023年6月1日嘉祥县黄垓畜禽整治专班查处一辆车牌号:鲁H87X89的车辆运输的活体动物羊、马无检疫证明,经查运载的马匹是在新疆喀什疏附县购买的,马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货值金额:17000元,其中运费3500元,马匹货值金额145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 | 嘉农(畜牧)罚〔2023〕23号 | 杜崇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杜崇辉 | 2023年5月20日杜崇辉在“嘉祥县荟泰肉牛繁育场”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体动物40头牛,交易金额共计:406000元,其中包含运费:6200元、草料300元、方洪涛和郝明雷自留费用22000元,张银生劳务费500元,技术员指导费:2800元,40头牛货值金额:3742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运输、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3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 | 嘉农(畜牧)罚〔2023〕24号 | 白国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白国生 | 2023年6月16日你在嘉祥县黄垓镇袁庄养牛场未经检疫按照每头6400元价格出售10头牛,交易金额共计:64000元,其中运费、中介费:17000元,10头牛货值金额:47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 | 嘉农(畜牧)罚〔2023〕25号 | 嘉祥县鑫福源养殖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案 | 嘉祥县鑫福源养殖场 | 92370829MA3MWRKX8P | 2023年6月26日嘉祥县鑫福源养殖场经营者高善传在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林达农有限公司购买40头牛到嘉祥县鑫福源养殖场,未按规定经指定通道进入山东省。 | 违反了《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运输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或者过境无疫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定通道出入,接受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经签章后方可出入无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5 | 嘉农(畜牧)罚〔2023〕26号 | 丁卜免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丁卜免 | 2023年7月4日在嘉祥县黄垓镇前进村村南头承接运输9个笼具共9只羊,每笼收取50元,共收取运费450元,被嘉祥县黄垓畜禽整治专班在现场查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 | 嘉农(畜牧)罚〔2023〕27号 | 张付龙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 张付龙 | 2023年7月4日在嘉祥县黄垓镇前进村村南头,使用车牌号鲁Q5M7B8车辆,未经嘉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承接运输9个笼具共9只羊,被嘉祥县黄垓畜禽整治专班在现场查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 | 嘉农(畜牧)罚〔2023〕28号 | 黄登仪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 黄登仪 | 2023年7月3日在嘉祥县黄垓镇黄北村大柏树东你家使用车牌号鲁HH83V3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承接运输2个笼具共2只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 | 嘉农(畜牧)罚〔2023〕29号 | 韩中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韩中建 | 2023年7月5日你在嘉祥县黄垓镇黄垓工业园南头路东未经检疫出售狗只,被嘉祥县黄垓畜禽整治专班在现场查处,查处涉及动物27笼共计29只狗,你按照每只300元价格出售,29只狗货值金额:87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 | 嘉农(畜牧)罚〔2023〕31号 | 王端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王端端 | 2023年2月4日你在嘉祥县黄垓镇东丁垓村光辉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内,未经检疫出售1200只鹅苗到山东乐陵市,交易金额:26000元,其中包含脱温棚1100、运费1000元、水槽料槽200元、开口料600元、取暖灯120元、草栅子120元、两次派驻技术员指导费3300元、育苗框380元,1200只鹅苗货值金额:1918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 | 嘉农(畜牧)罚〔2023〕32号 | 赵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赵辉 | 2023年7月8日在嘉祥县通过微信联系出售4只羊,7月9日上午10点购羊人微信转账发给你200元定金,找车发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新桥镇曹桥村郑庄郑向前处,并将发货视频发给购羊人了,下午18:21分购羊人微信转账给你2800元。你未申报检疫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共出售羊只,交易金额共计3000元,其中运费加笼子230元,出售4只羊货值金额:277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 | 嘉农(畜牧)罚〔2023〕33号 | 亿米瑞隆(济宁)畜牧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亿米瑞隆(济宁)畜牧场 | 91370829MA95AQR05Y | 2023年5月9日亿米瑞隆(济宁)畜牧场未经检疫出售肉兔60只,480元每只,总价28800元,其中运费和运输笼3400元,饲养用的笼子5套、饲养用具、饲养大棚、饲料13000元,招待侯衍锋费用500元,费用共计16900元,出售60兔子又赠送4只,64只兔子的货值金额是11900元,购买人未付给的2800元,64只兔子实际收到货款91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2 | 嘉农(畜牧)罚〔2023〕36号 | 嘉祥东益养殖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嘉祥东益养殖场 | 91370829MA95AQR05Y | 2023年6月22日东益养殖场未经检疫出售16头牛,交易金额88000元,其中包含草料300元,运费10200元,购买机票2张2600元,出租车费200元,16头牛货值金额747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3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3 | 嘉农(畜牧)罚〔2023〕35号 | 张玉印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 张玉印 | 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在嘉祥县黄垓乡鲁店西村现场查处张玉印一辆车牌号鲁HY80R6的车辆运输活体动物,车内运载三个笼子,笼内动物是鸡,你未经嘉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承接运输动物被现场查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 | 嘉农(畜牧)罚〔2023〕36号 | 闫爱莲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闫爱莲 | 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在嘉祥县黄垓镇黄北村村北现场查处闫爱莲承运18笼18只狗,按照每笼40元收取承运费,18笼共计收取承运费72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 | 嘉农(畜牧)罚〔2023〕37号 | 王明慧变造检疫证明案 | 王明慧 | 王明慧通过淘宝平台出售宠物猫一只,交易过程中你通过手机软件变造了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单号:1100179608,并将变造的证明截图发送给购猫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 | 嘉农(畜牧)罚〔2023〕38号 | 翟瑞国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翟瑞国 | 2023年8月4日翟瑞国通过网络平台在嘉祥县252国道“种兔繁育基地”未经检疫出售60只兔子支付20000元(其中运费3300,饲料1000,大棚2000,养殖笼子1200),货值交易金额125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 | 嘉农(畜牧)罚〔2023〕39号 | 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9137082949374666X0 | 2023年8月24日晚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胡海坡和生猪贩运人联系购买一批生猪,2023年8月25日早上7点生猪运送到你公司,在你公司接收这车生猪时因无检疫证明被查处,生猪共96头总重4080公斤,生猪货值金额4896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8 | 嘉农(畜牧)罚〔2023〕40号 | 黄登仪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黄登仪 | 2023年9月4日嘉祥县黄垓镇畜禽整治专班在嘉祥县黄垓镇黄北村院内查处黄登仪承运未经检疫动物7只狗,7只狗分别装在7个笼具内,每个笼具都贴有面单,面单有寄送地址和联系人和电话,按照笼具收取运费,一个笼子收取30元,7个笼子共收取210元运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 | 嘉农(畜牧)罚〔2023〕41号 | 杨征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杨征凯 | 2023年9月4日嘉祥县黄垓镇畜禽整治专班在嘉祥县黄垓镇黄北村院内查处黄登仪承运未经检疫动物7只狗。经查杨征凯为7只狗的货主,你在嘉祥县黄垓镇经营未经检疫动物7只狗,平均每只300元左右,7只狗货值金额21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 | 嘉农(畜牧)罚〔2023〕42号 | 高凤金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高凤金 | 2023年9月11日高凤金在嘉祥县梁宝寺镇接待石家庄王先生本人购买兔子,高凤金未经检疫出售给王先生母兔50只公兔6只,交易金额15000元,其中运费2200元,运输笼具6个共计180元,饲养用具、用品共计1240元,招待费350元,56只兔子货值金额1103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4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 | 嘉农(畜牧)罚〔2023〕43号 | 郑昌顺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案 | 郑昌顺 | 郑昌顺使用伪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鲁H170083在淘宝注册的店铺名字“AA大型养殖场”。2023年9月5日郑昌顺通过淘宝店铺“AA大型养殖场”出售4只羊给王女士,郑昌顺9月6日通过微信收款码收款500元定金,9月9日发货收款3500元,9月10日羊到了湖南后收款2000元,郑昌顺共计收款6000元,出售给王女士4只羊,其中包含300元运费、运输笼具100元,4只羊的货值金额5600元,郑昌顺收购4只羊花费4900元,郑昌顺所得7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3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 | 嘉农(畜牧)罚〔2023〕44号 | 秦瑞由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案 | 秦瑞由 | 秦瑞由使用PS软件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鲁AH000300在淘宝平台注册时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3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 | 嘉农(畜牧)罚〔2023〕45号 | 黄春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黄自华 | 2023年8月2日黄自华在嘉祥县黄垓镇黄南村未经检疫出售给山西永济市胡先生100只兔子,另赠送26只兔子和饲养物品,并签订《小兔养殖回收合同》签订出售附加回购条件总价48000元,黄春华8月2日微信分别收款4000元、9000元,8月3日微信收款12000元,共计收款25000元,其中包含运费、饲料、笼具、养殖大棚、组装大棚费、运输笼共计6015元,126只兔子货值金额1898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3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 | 嘉农(畜牧)罚〔2023〕46号 | 王保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王保振 | 2023年10月25日16时接信访局反应,你2023年9月20日出售兔子到内蒙一事商家到嘉祥县信访局反应问题。2023年10月25日依法取得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经查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未经检疫出售给刘振国180只兔子,并和刘振国当场签订了交易金额64800元的《合同书》,签订合同后刘振国分三次分别支付了10000元、20000元和24800元,实际交易总金额54800元,其中当事人招待刘振国费用428元,饲养兔子的饲料10包130元每包共1300元,养殖笼具15套每套300元共4500元,运费5000元,代卖的兽药800元,养殖大棚1800元和700元按装费,运输笼具18个30元每个共540元,除去这些费用180只兔子的货值金额是:39732元。2023年10月9日刘振国向当事人说死了60多只兔子,当事人补给刘振国70只兔子,2023年10月25日晚10:30分经过我执法机关和县信访局工作,双方协商当事人支付刘振国37800元以后再无任何纠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 | 嘉农(畜牧)罚〔2023〕47号 | 黄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黄庆 | 2023年10月31日接嘉祥县邮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嘉祥邮案移字【2023】2号,发现黄庆非法收寄活体动物,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查扣动物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黄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3年10月3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依法取得黄庆《询问调查笔录》,调查期间对当事人依法采取询问、拍照取证等,未采取强制措施。2023年10月31日黄庆在嘉祥县黄垓镇南黄村298号居住地未经检疫收购经营106件装有活体动物的笼子,36件笼子内装有鸽子,共计54只鸽子。50件笼子内装有小鸡苗,共计180只鸡苗,20件笼子内装有20只斗鸡,鸽子每只18元,54只鸽子972元,鸡苗每只3元,180只鸡苗540元,斗鸡每只35元,20只斗鸡700元,这些动物共计2212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 | 嘉农(畜牧)罚〔2023〕48号 | 曹美青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曹美青 | 接济时办热线单号:DH2023112803025号,反映2023年10月11日,其花费1000元在嘉祥县黄垓镇司垓村宇瑞畜牧养殖厂购买羊,无检疫证明的线索,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曹美青询问调查并取得《询问调查笔录》,调查期间对当事人依法采取询问、拍照取证等,未采取强制措施。宇瑞畜牧养殖厂的全称是:济宁宇瑞畜牧养殖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许国瑞,2021年注册的,2023年10月已经注销了,当事人曹美青与徐瑞国是夫妻关系,当事人曹美青在抖音平台使用“济宁宇瑞畜牧养殖厂”名称注册了一个抖音店铺出售羊,现在这个店铺处于关闭状态,已经无法使用(提供关闭状态证明照片),曹美青2023年10月7日通过抖音未经检疫出售给反映人1只黑山羊,上午10:17分微信收取购买人200元定金,11日微信收款码收取200元,微信转账收取600元,三次共收取1000元,其中包含包含260元运费,装羊的运输笼45元,1只黑山羊的货值金额为695元。2023年10月20日经部门协调,双方协商曹美青分两次退款给反映人12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 | 嘉农(畜牧)罚〔2023〕49号 | 黄自华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黄自华 | 执法机关接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线索核查:陈国云反映2023年11月26日购买黄自华出售的牛,11月27日出现死亡。2023年12月8日我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12月9日取得黄自华《询问调查笔录》,2023年11月26日陈国云到黄自华饲养场付给黄自华1700元定金,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6头瘸腿牛,黄自华未经检疫出售给陈国云6头牛包含运费交易金额9300元,黄自华运送到安徽省蚌埠市浍南镇收取现金7600元,除去2000元运费,黄自华出售6头牛货值金额7300元,2023年12月12日黄自华经我执法机关工作,协商自愿赔付陈国云3000元补偿陈国云损失。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 | 嘉农(畜牧)罚〔2023〕50号 | 李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李伟 | 接济时办DH2023120605767热线工单孟先生反映:在嘉祥县黄垓镇司垓村“珍禽养殖基地”花费5000元购买羊,商家无法提供检疫报告。2023年12月18日我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7日依法取得李伟《询问调查笔录》,经查2023年11月2日李伟未经检疫出售给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孟先生10只羊,每只羊500元,10只羊交易金额共计5000元,李伟11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收取购买人孟先生5000元,其中运费380元,运输笼60元,10只羊的货值金额456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