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6月4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在嘉祥县城区昌盛百货商店经营区货架上摆放有“六神”花露水(195ml)27瓶,“六神”花露水(95ml)2瓶,“六神”止痒花露水(180ml)3瓶,“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1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经“六神”商标持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规格、批号的产品非该公司生产,属于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我局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1年6月8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我局依法对嘉祥县城区昌盛百货商店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从一个不知名送货员处购进“六神”花露水(195ml)1箱,共30瓶;“六神”花露水(95ml)、“六神”止痒花露水(180ml)和“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三种产品合并购进了1箱,各10瓶,共计30瓶。“六神”花露水(195ml)购进价格是6元/瓶,销售价格是8元/瓶,共计销售3瓶,剩余27瓶,获利6元,货值金额240元;“六神”花露水(95ml)共购进10瓶,进货价格是4元/瓶,销售价格是5元/瓶,销售了8瓶,剩余2瓶,获利8元,货值金额50元;“六神”止痒花露水(180ml)共购进10瓶,购进价格是6元/瓶,销售价格是8元/瓶,销售了7瓶,剩余3瓶,获利14元,货值金额80元;“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共购进10瓶,进货价格是6元/瓶,销售价格是8元/瓶,销售了9瓶,剩余1瓶,获利18元,货值金额80元;综上,共计获利46元,共计货值金额450元。2021年6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嘉市监执限提〔2021〕58号),限当事人3日内向我局提交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联系方式和相关财务账目记录,当事人当场表示无法提供,并做出了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举报材料1份(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1.6.4),证明该公司持有“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宋殿玲2021.6.4)和询问笔录(宋殿玲2021.6.8)各1份,扣押的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2张,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格、获利情况和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嘉市监执限提〔2021〕58号)和情况说明(宋殿玲2021.6.8)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说明提供者和上述涉案产品是其合法取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宋殿玲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2021年6月22日,我局向嘉祥县城区昌盛百货商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市监执罚告〔2021〕161)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市监执听告〔2021〕161),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经营数额较少,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九十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情形,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物品(详见清单);2、处罚款伍仟圆整(¥5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到到就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地址:嘉祥县呈祥街99号,电话:0537-6853304)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祥县(汶上县、金乡县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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