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发布日期: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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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济宁华佗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嘉祥康宝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1、部分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2、未建立2021年度从业人员的培训档案;3、购进部分药品未留存销售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市监药当罚【2021】325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嘉市监药责改【2021】325号,并由被委托人季萌萌签收,限当事人2021年10月13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建立2021年度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证实,济宁华佗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嘉祥康宝药店未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药品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济宁华佗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嘉祥康宝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黄周霞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季萌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季萌萌2021.10.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市监药当罚【2021】3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嘉市监药责改【2021】325号、询问笔录(季萌萌2021.10.14)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并由我局当场行政处罚和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3. 责令改正复查笔录(季萌萌2021.10.14),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药品拒不改正的事实。
4、询问笔录(季萌萌2021.10.14),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药品拒不改正的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被季萌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市监药罚告[2021] 3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药品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拒不改正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药品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之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未建立培训档案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9500.00元(大写:玖仟伍佰元整);
2、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两项合计罚款:10500.00元 (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到就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
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或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