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20-13897 发布机构: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6-1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优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护策略成为了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类儿童生存状况令人堪忧,他们的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去抚养他们,导致他们的生存处境和孤儿一样艰难,《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是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清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二、文件出台依据

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9〕60号)和济宁市民政局等12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号)文件精神

三、文件主要内容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为准。

(二)重病:参照我县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30000元。

(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四)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满 6 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自然死亡以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四、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的生活补贴。

二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三是完善教育资助的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的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的帮扶体系。

四是督促落实监护的责任。要求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嘉民字〔2020〕17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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