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汇编


一、挂牌上岗制

1、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或在局机关的公务活动中必须佩带设有本人照片、姓名和职务的上岗牌。上岗牌必须置于胸前显著位置,正面朝外。办公桌应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和职务的标示牌。

2、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服务职责时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上岗牌、作自我介绍并致问好。

3、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上岗牌清洁、完整。

4、任何人都有权对未佩带上岗牌的工作人员提醒佩带上岗牌。对未佩带上岗牌影响机关形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科室负责人要监督本科室人员上岗牌佩戴情况,机关作风测评小组定期对工作证佩戴进行检查。

二、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局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的制度。
  2、凡第一个受理或接待外单位或群众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及联系业务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
  3、在机关办公时,对于上门寻求服务的行政相对人或人民群众,不管首先问到本机关的任何一个工作人员,都要热情相迎、以礼相待,并主动倒茶、让座,对方咨询时,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自己一时无法给予对方满意答复的,应主动向对方作出诚恳解释,并热情引荐到相关业务科室或上级领导给予详情答复。绝不能态度生硬、敷衍塞责,或拒之门外、置之不理。
  4、对于有义务为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要做到谁接管谁负责,要多提供方便,短时间能办完的要一次性办完。确因其他原因一时无法办结的,要耐心作出解释、说明理由,并尽可能与对方约定办理时间。绝不能故意刁难、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回避而不予办理。
  5、外出执法或到企业指导和服务时,指定带队的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格要求所属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态度端正。特别是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帮促服务时,要做到指导帮助到位、跟踪检查到位、考评验收到位,绝不能消极怠工、偷工减料而造成工作被动。
  6、在执法办案中,实行领导负责制,即不管是科室负责人还是局领导,或是指定的领队人,谁牵头主办的案子谁负责,要督促教育执法人员做到一身正气、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在办案中,因违反工作纪律,出现不良执法行为而影响办案效率,造成不良影响的,首先要视情依规依纪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在执法中,面对屡教不改、蛮横无理而肆意施暴的违法行为,要坚持原则,不畏强暴,敢于碰硬,决不姑息迁就;对于无意识违规,且认识态度较好者,则应坚持重教育、轻处罚和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多提供指导和服务
  7、将实行首问负责制和科室、个人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不好的,要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对不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被群众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影响本部门形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本局科室或服务窗口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或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等内容,对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2、办事人到本局科室或服务窗口办事时,承办人要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应当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办事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手续和材料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3、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并请示上级领导,确定该事项办理方法或暂不予办理的理由后,将结果告知办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的事项,必须对将要办理的手续、材料和办理程序及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5、各科室和服务窗口要结合工作职能,拟定一次性告知事项的宣传单或折页卡,以备办事人索取。
  6、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科室、个人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不好的,要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首办责任科室及首办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符合各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制度。

2、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限。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挂期处理,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的当日起计算。科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当日起计算。

3、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立即接受办理,并告知其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告知办结时限,不得推诿或刁难。
  4、在工作时间内,当日能办结的工作事项当日办结;在下班时间前接手负责的工作事项,如办事方需要,必须办结后下班。
  5、对行政相对人诉求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上级批准,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不得随意延缓或敷衍了事。
  7、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局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8、行政审批事项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举报信件在收到之日起,2 个工作日之内转送有关受理科室,受理科室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7日内办结。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给行政相对人明确答复的;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及时交付行政相对人的;

(5)其它因科室自身责任,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但行政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相关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科室按期办结。
  10、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工作人员,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批评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五、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市局机关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本局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3、通过网站、媒体、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本局行政服务的内容、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承办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等内容,方便群众了解和办理各项事务。
  4、严格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对于职权范围内需要审批的事项,公开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
  5、提供优质服务,推行文明办公。认真执行办公纪律,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待人,禁止文明服务忌语。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一次性告知办事事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6、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坚持2人以上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依法实行告知制度;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等现象。    

7、 认真贯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坚持依法执法,严禁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不得滥用职权和执法违法。
  8、完善监督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对群众的投诉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9、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倡导和落实“八个不让”:一是不让纪律在我这里失效;二是不让政令在我这里梗阻;三是不让工作在我这里延误;四是不让职责在我这里落空;五是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六是不让群众在我这里冷落;七是不让权力在我这里异化;八是不让形象在我这里受损。
    六、AB岗替代制
  1、AB岗替代制是指本局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不在位时,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局领导层实行AB岗替代制,按照基本排序由前至后两人一组互为AB岗;各科室按照职能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并具体明确每个岗位“A”角和“B”角的互为人员。要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在岗为群众办事,“A”岗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B”岗工作人员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A”岗行使的工作职责。“AB”岗工作人员替补时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保证不出差错,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
  3、定岗工作人员应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假制度,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互通情况,掌握政策规定,熟悉办事程序。
  4、把“AB”角岗位工作制度作为全局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实行“AB”角岗位工作制度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不实行“AB”角岗位工作制度,影响群众办事和单位形象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七、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人或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的形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的制度。
  2、服务对象申请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应执行否定报备制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不能模棱两可或杳无音信。
  3、经办人或部门对申请事项应按权限执行否定报备制度。对于否定报备的事项,经办人均需制作书面材料,说明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不予办理的基本情况及原因。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4、经办人或部门对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应依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可以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服务期限内,实事求是地向服务对象说明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原因和依据,做好详尽解答工作。
  5、对于暂缓办理的事项,不能采用否定报备制。
  6、经办人或部门认为不能办理而未执行否定报备制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局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渎职等行为,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给行政相对人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遵循有错必纠、违法违规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3、效能告诫,年度考核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后果的,按责任大小负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与年度考核、奖金等挂钩: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批评教育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奖,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其所在科室年终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对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被市效能办监督检查发现后进行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扣除当季度绩效考核奖,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合格等次,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对受到两次以上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效能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1、工作纪律类:

(1)上班及值班迟到早退的;

(2)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的;

(3)不按规定参加会议的,无正当理由会议中途退场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集体活动的;

(5)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

(6)工作日午餐饮酒的(接待市外客人除外);

(7)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行为的;

(8)执法人员非执行公务时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的;

(9)公务活动中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礼品、宴请、高消费活动的;

(10)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

(11)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有(1)-(4)项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有(5)-(11)项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

2、工作职责类:

(1)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决策部署、交办事项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消极应付,落实不力,不认真履职,造成政令不畅、工作落实不到位等不良影响的;

(2)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3)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4)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对“四品一械”的日常监管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不履责导致发生餐饮、药械安全事故的;

(6)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不及时、不认真处理、故意拖延时间、通风报信或者包庇,引发举报投诉人不满意或越级投诉举报的;

(7)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的;

(8)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9)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10)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被新闻媒体曝光,有损系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3、行政服务类:

(1)在办公场所未放置岗位牌、工作期间未佩带胸牌的;

(2)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3)未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的;

(4)在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5)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6)无法规依据,要求服务对象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察、培训等活动的;

(7)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

(8)其他服务不到位损害服务对象利益行为的。

有1-4项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有5-8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

4、行政审批类:

(1)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不按规定受理、办结的;

(3)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

(5)擅自增设新的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环节的;

(6)继续实施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7)擅自设定、变更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

(8)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的;

(9)其他违规审批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5、行政执法处罚类:

(1)未经批准,擅自对涉企单位进行检查的;

(2)不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检查、处罚的;

(3)利用检查工作之机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4)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取证的,对应该立案不给予立案的或该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对应当移送案件不予移送的;

(6)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者不如实开具票据的;

(7)发现科室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行为而未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8)不按规定查封扣押财物或使用丢失损毁扣押财物的;

(9)其他违规滥用执法处罚权,受到有效投诉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第五条 在调查核实违纪人员及违纪情况后,形成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后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依据《嘉祥县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部分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l、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两人或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行使职权执法时,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的,共同承担责任。

3、科室、所、队集体执法时,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全局统一执法时,由局长承担主要责任。

5、经执法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初审同意,呈报行政分管领导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局分管领导须承担主要责任,科室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执法人员承担部分责任。

6、由于案件承办人员隐瞒主要证据或主要情节,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人员工作失误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7、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由分管领导确定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该人员一旦确定,即是该案的责任人,负责对整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8、分管领导对执法人员报送的具体案件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批时,自行改变报审的正确意见,另行做出审批决定,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负责审批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9、经案件审核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人员提出纠正意见,而执法人员未予采纳的,由执法人员承担责任。审核人员自行改变执法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的,由审核人员承担责任。

10、各项责任制的责任认定,实行民主评议和回访制,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计入个人的年度工作考核中。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保证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通畅,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群众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直接来人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或提供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以及发生在我市辖区内违法从事餐饮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情况。

第二条 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指定科室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法制科负责全市辖区内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12345、12315。

第四条 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时,应当认真登记,并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属于我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报经局领导审批后,交相关稽查队、所处理。能够立即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承办科室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需立案查处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查处结果应于2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对不属于我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可以明确答复的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投诉、举报,或由局转其他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各稽查科室负责群众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并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登记、处理、统计、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法制科应明确专人负责群众投诉、举报情况的反馈工作,反馈内容需经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于重要投诉举报案件,需经局长审批后进行反馈。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时,必须文明接待,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严禁态度生硬、方法粗暴、办事拖拉、敷衍失职和泄漏投诉、举报人秘密。

第八条 因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群众投诉、举报未能得到及时处置的,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制度

1、为保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准确性,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局投诉。

3、局负责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受理,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投诉箱,公开举报电话:6986186。

4、办公室应将投诉内容及时分理,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会同有关科室调查处理。一般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5、局法制科负责审查投诉是否属实。

6、投诉材料中涉及到的人员应依法实行回避。

7、对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依据局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投诉情况不属实的,由投诉受理人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结果。

8、对行政执法投诉材料的查办落实情况,由投诉受理人于处理完毕后两日内告知投诉人。

案件回访制度

一、回访对象

本局聘请的执法执纪监督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餐饮、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部分涉案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二、回访时间

定期和不定期同时进行,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回访,不定期是根据各种渠道的反映及平时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回访。

三、回访形式

召开座谈会,发放回访函和征求意见表,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实地调查等,或由当事人直接到局办公室反映登记等方式进行全面回访。

四、回访内容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行为;有无违背执法程序、超过执法时限、滥用强制措施行为;有无超量抽验药品、抽验手续不全、收取检验费现象;封存、扣押、没收药品有无填写不实、改动清单或不签名现象;有无使用非法票据当场罚没款物现象;在执法、审验、备案等工作中有无借机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有无在工作中言行不规范、举止不文明行为;其他需要反映和举报的情况。

五、回访结果

对回访情况进行审查研究,对确实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回访对象和有关部门。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执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药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办“金钱案”、“人情案”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三、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平、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五、因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轻重作以下相应条款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和改进;

(二)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县局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过错事实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对过错行为人的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十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追究责任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局或嘉祥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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