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姜传辉解读《嘉祥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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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19-07332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19-12-24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一、出台背景
我县2018年11月1日印发《嘉祥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嘉政发〔2018〕38号),该《办法》参照市政府2017年9月发布的《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制定,将红线内外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纳入“大配套”范畴。
《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9〕12号)已于2019年9月3日正式印发。9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19〕12号),要求各县市区参照《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嘉祥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 号)。
(四)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9〕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嘉祥中心城区、嘉祥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高铁产业园、临港产业园)。
(二)专项配套费征收范围。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征收标准。1、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第九条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1元征收。2、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中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元征收;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方米128元征收。3、服务业建设项目,城市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四)征收时间节点。为落实施工许可证办理“放管服”改革,实现证费分离,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涉及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承诺在第一次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按规定或未按照承诺时间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杜绝收取专项配套开口费。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外,城区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相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七)新旧办法的衔接过渡。本办法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原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关于资金拨付的原相关规定办理。
2020年1月24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愿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对应政策文件:
嘉政办发〔2019〕50号关于印发《嘉祥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