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关于印发《嘉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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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18-09192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18-04-03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关于《嘉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我县2011年印发的《嘉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意见》(以下简称“补偿意见”)已过有效期。省政府于2015年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分别于2012年、2014年两次公布《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价值、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进行了调整。我县为了今后更好地开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原补偿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通过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召开被征收人单位及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照市政府《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制定。
三、文件出台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2016年9月15日成立嘉祥县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办公室”,同日撤销“嘉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本次将房屋征收部门由原来的“嘉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变更为“嘉祥县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办公室”。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原补偿意见为:“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不一致的,以上述顺序靠前的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实施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做修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及附属物的补偿
原补偿意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关于公布济宁市城区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评定等标准的通知》(济建﹝2009﹞41号)的规定评估确定”,拟修改为“参照《关于公布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评定等标准的通知》(济建房字﹝2014﹞16号)的规定评估确定”。
(四)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原补偿意见:“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13号)的规定执行”,考虑到近年物价上涨因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照《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济政发﹝2014﹞10号)文件精神,拟作以下修改:
1、搬家费: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费,每户搬迁费总额不低于800元(市新标准每户不低于1000元,我县现在执行的标准6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市新标准14元/㎡,我县现在执行的标准6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营业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市新标准20-30元/㎡。我县现在执行的标准14元/㎡)的标准支付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市新标准14元/㎡,我县现在执行的标准7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原补偿意见中“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拆迁”。修改为“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8年4月3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5月4日。

嘉政发〔2018〕6号关于印发《嘉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