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17-00476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成文日期: 2017-06-0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失效

嘉政办发〔2017〕7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嘉祥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嘉祥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预案》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
2.2  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4  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3.2  信息报告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现场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专家保障
6.4  应急装备保障
6.5  应急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实施
8    附则
8.1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8.2  应急救援专家及联系方式
8.3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4  危险性分析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细则》、《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1.3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祥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在生产、基建、维修过程中,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煤矿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煤炭局在县政府及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相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煤矿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煤矿突发灾难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救援力量强的国有煤矿兼顾地方煤矿,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地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全面领导全县地方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煤炭局负责统一协调地方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煤炭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街主要负责人、县煤炭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
2.2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业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办公室设在县煤炭局。县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煤炭局分管副局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国土资源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1)设立嘉祥县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煤炭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副总指挥由县煤炭局、县安监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县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煤炭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煤炭局、县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3)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交通疏导工作;县卫计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配合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工作;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重点煤矿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4)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①井下现场指挥组:设在井下,由矿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②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发生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③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技术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④物资供应组:由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如需大型设备而事故单位现场没有的,应及时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报,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其他单位调集设备保证供应。
⑤警戒保卫组:以县公安局和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⑥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和当地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⑦后勤保障组:由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⑧善后处理组:由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牵头,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2.4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嘉祥县地方煤矿井下存在危险及有害因素主要有: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有害气体、供电、火工品、矸石山及其他等,所有煤矿都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县公安局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特别抓好对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的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跟踪督查制度。各煤矿要加强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控和治理,建立健全有关监控监测设备,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和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3.2信息报告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县政府和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并附示意图;(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在县煤炭局设立调度值班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值班电话、传真:0537—6832677),接收煤矿企业事故上报信息、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等重要工作部署、指令和要求;根据上级发布和下级上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煤矿安全生产预警预防信息。
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并同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7—6853102)汇报,并按规定时间报告济宁市煤炭工业局。
3.3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按照煤矿事故性质,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和危害程度,确定事故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条件,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即Ⅳ、Ⅲ、Ⅱ、Ⅰ,一般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确定预警条件、方式、方法,建立完善预警机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根据预警信息内部报告与通知、信息上报和信息传递时限和内容等规定要求进行预警行动。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性质,按照上级发布和其他上报预警信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发布煤矿生产安全预警预防、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等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个级别。
一般(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同时申请上报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和县煤炭局。
较大(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事故发生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的同时,申请上报济宁市煤炭工业局。
重大(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由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的同时,申请上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由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同时,申请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2应急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
由县应急办或有关煤矿企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应急救援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及时报请市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支援。
(2)Ⅲ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立即启动相应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并立即报济宁市煤炭局调度值班室(值班电话:0537—2365876,0537—2365176)。
(3)扩大响应
事故响应级别超出市级政府应急管理权限的,要在先期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报告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启动省应急救援预案。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调度室值班电话:0531—85685581;0531—85952698(传真)。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现场处置措施
(1)矿井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首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妥善避险。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利用现场条件灭火,恢复爆炸破坏的通风设施,防止瓦斯积聚,造成二次事故,抢救遇险遇难人员;要加强气体检测和观察顶板。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研究矿井灾区通风系统,根据现场情况,选用直接灭火、隔绝灭火和综合灭火方法扑灭火灾;选用反风、增减风量、风流短路等通风控制技术措施,控制火势发展。
(2)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指挥部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判断被困人员所在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延长被困人员生存时间;分析水源、水量和流动路线等,防止发生二次透水;组织救护人员侦察探险,集中力量安装水泵排水,加强排水期间的恢复通风、清理淤积物和安全监护。
(3)矿井发生顶板(矿震、冲击地压)事故,首先组织救援人员进入灾区勘察是否有被堵和被压生存人员,加强气体检测和顶板观察,尽快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根据现场需要,调集支护设备材料,加强支护,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首先组织救援人员现场侦察探险,搜救遇险遇难人员,恢复、加强通风,防止人员窒息或瓦斯积聚,导致事态扩大;组织调集人力清理突出物,加强气体检测和顶板观察,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5)矿井发生机电提升运输事故,首先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恢复供电和提升系统,加强提升设施和供电系统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
(6)矿井发生矸石山爆炸事故,首先组织受波及区域周围人员撤离,组织救援人员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加强观察矸石山变化,实施直接灭火等措施,防止水煤气爆炸。
4.4 信息发布
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救灾情况,报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事故信息发布程序,统一、定期、准确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事故及救援等有关信息。
4.5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为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煤炭局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值班电话:0537—6832677),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各级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信息网,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通信与信息网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6.2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除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保证充足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由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向省、市煤炭工业局提出申请,调集其他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医疗救护队伍,主要利用嘉祥县范围内及周边国家矿山区域应急医疗队伍、嘉祥县城区及乡镇地方医疗单位和煤矿企业的医疗队伍。
6.3应急专家保障
县煤炭局和煤矿企业,分别按照煤矿事故类型,建立多专业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定期补充更新,并保持通讯畅通。
6.4应急装备保障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山东省煤矿水害抢险救援中心和济宁市范围省属煤炭企业、煤矿设备物资库、大型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各地方煤矿企业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信息库。应急物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煤矿企业自身储备的物资设备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或者需要特殊救援装备时,由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向上级申请,紧急征用、调拨,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装备物资及时到位。
6.5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建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投入,应急经费不足时,由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煤炭局应根据全县地方煤矿事故类型,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模拟演练,并督导煤矿企业的预案演练工作。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修订由县煤炭局负责,按规定每三年修订、评审、备案一次。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煤炭局编制并负责解释,报县政府、济宁市煤炭工业局评审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本预案明确的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医院点物资储备库等联系方式(见附件)。
8.2应急救援专家及联系方式
应急救援专家库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8.3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地方煤矿救援指挥部及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一是尽快安全撤出人员,并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二是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三是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四是条件具备时,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装设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电话;五是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六是责令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同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矿井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专业救援人员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积极灭火,恢复破坏的通风设施,防止瓦斯积聚,造成二次事故;加强气体检测和观察顶板;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研究矿井灾区通风系统,根据现场情况,选用直接灭火、隔绝灭火和综合灭火方法扑灭火灾;选用反风、增减风量、风流短路等通风控制技术措施,控制火势发展。
(2)矿井发生水灾事故,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判断被困人员所在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延长被困人员生存时间,利用打钻等手段为被困人员输送空气、食物和水等;分析水源、水量和流动路线等,根据涌水量,选择合适的排水设备,构筑挡水设施,防止二次透水;加强排水期间的恢复通风和安全监护。
(3)矿井发生顶板(矿震、冲击地压)事故,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遇险人员位置和范围,分析是否有被堵和被压生存人员,采取打钻为被困人员输送空气、食物和水等;分析围岩岩性,选用合理的掘进方法、支护方式和处理冒顶事故专用装备;加强气体检测和顶板观察,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首先停止灾区电源,撤离人员;恢复、加强灾区通风,防止人员窒息或瓦斯积聚,导致事态扩大;加强气体检测和顶板观察,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5)矿井发生供电和提升运输事故,救援人员施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是否切断电源、是否恢复提升运输系统;加强提升运输和供电系统安全保护,加强现场通风,防止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
(6)矿井发生矸石山爆炸事故,救援人员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加强观察矸石山变化,实施直接灭火或注黄泥、凝胶、泡沫等措施,防止水煤气爆炸。
(7)矿井发生火工品事故,要采取防止灾区条件恶化和保障救灾人员安全的措施,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次突出、顶板二次垮落等再生事故的发生。当受灾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8.4 危险性分析
煤矿主要危险源来自矿井水害、火灾、瓦斯、煤尘、顶板(矿震、冲击地压)等灾害,煤矿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我县地方煤矿企业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类型主要有水害、煤尘、火灾、瓦斯事故。一是所属煤矿煤尘爆炸指数普遍较高,存在发生煤尘爆炸事故的可能;二是煤矿开采煤层为3煤(红旗煤矿)、12、16煤(宏阳煤矿),自然发火期较短,存在发生井下火灾事故的可能;三是所属煤矿为沿河矿井,汛期受地表水威胁严重;四是是受煤矿现场管理影响,顶板、通风、机电、运输和其他方面均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

附件:1.嘉祥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联系表
2.嘉祥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联系表
3.嘉祥县地方煤炭企业有关领导联系表
4.济宁市煤炭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联系表
5.嘉祥县及济宁市辖区及周边应急医疗单位联系表
6.嘉祥县及济宁市辖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联系表
7.嘉祥县周边煤矿主要应急物资统计表

附件:嘉政办发〔2017〕79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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