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6-01064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6-04-0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畜牧)罚〔2026〕3号

山东杰苒养殖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山东杰苒养殖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购买者和山东杰苒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联系并添加了微信好友并联系,2024年11月4日和11月12日购买者分别2次来到菏泽市火车站,汤某某驾车到火车站接购买者到山东杰苒养殖有限公司看了饲养的兔子,双方商谈了购买和合作事项,11月4日购买者付给汤某某2000元定金,用于订购饲养兔子的用具和大棚之类的设施设备。2024年11月12日汤某某在公司和购买者签订了合同,甲方签有汤某某的名字并加盖了山东杰苒养殖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签有购买者的名字。合同第一条出售肉兔80只,合同总造价29880元。合同备注满月小兔32天回收80元一只,分期付每月扣1190元,料提供10包,后发展养殖户免费提供笼具大棚。签订合同后,山东杰苒养殖有限公司在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将80只兔子和饲养设备设施在该公司内装车,发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购买者处。2024年11月13日购买者跟车到达地址后,确认购买的80只兔子和设备设施没问题后,汤某某安排工人将大棚和饲养笼具安装完毕,购买者通过微信在9:43分使用微信支付给汤某某13000元,购买者2次共计支付给汤某某15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7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嘉农(畜牧)罚〔2026〕5号

张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张某某

张某某于2026年春节前与购买者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联系定于春节后购买鸡苗。2026年2月18日21时40分购买者微信支付给张某某100元定金,用于购买运输鸡苗笼具。张某某收钱后购买了200多元的鸡苗运输笼,2026年2月22日购买者1人驾车来到嘉祥县,张某某将大张楼养鸡的位置通过微信发给购买者,在大张楼镇养鸡场带领购买者挑选了鸡苗,按照20元每只的价格,包含运输笼出售给购买者了200只2月龄的芦花鸡苗,交易金额共计4000元。双方商议购买者在养鸡的地方扫微信付款码支付3900元余款。2026年2月22日张某某在嘉祥县大张楼镇未申报动物检疫并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将200只鸡苗按照每6只一笼装入34个笼具内,购买者在大张楼镇驾车拉走了购买的200只鸡苗到济南市。购买者离开之后购买者支付余款的微信支付给张某某了19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7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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