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6-00972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6-03-3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畜牧)罚〔2026〕4号

牛连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牛连运

牛连运和龚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出售兔子的事情,牛连运按照每只150元的价格出售给龚先生22只兔子,包含运费、运输笼、饲养笼、饲料共计3300元。2026年2月14日8时16分龚先生使用微信转账支付500元定金用于购买兔子,并将收货地址通过微信发给牛连运妻子微信,牛连运收到定金和收货地址后,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在黄垓镇饲养的22只兔子,装入运输笼,支付运费,发送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龚先生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6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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