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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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6-00972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6-03-30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6〕4号 | 牛连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牛连运 | 牛连运和龚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出售兔子的事情,牛连运按照每只150元的价格出售给龚先生22只兔子,包含运费、运输笼、饲养笼、饲料共计3300元。2026年2月14日8时16分龚先生使用微信转账支付500元定金用于购买兔子,并将收货地址通过微信发给牛连运妻子微信,牛连运收到定金和收货地址后,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在黄垓镇饲养的22只兔子,装入运输笼,支付运费,发送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龚先生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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