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 发布日期: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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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jnsjxxzf/2026-00654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烟草专卖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嘉祥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 ||||||||
行政执法决定机关:嘉祥县烟草专卖局 | ||||||||
序号 | 行政执法 类别 | 行政执法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 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 | 行政执法事由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结论 | 执法决定日期 |
1 | 行政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嘉烟处[2025]第0117号 | 曹红霞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101.72,上缴国库 | 2026.2.13 |
2 | 行政处理 | (无主)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嘉烟处理[2025]第0115号 | 无主 | 无主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南京(炫赫门)97mm9.8条(已扣除检验损耗0.2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统一公开销毁。
| 2026.2.12 |
3 | 行政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嘉烟处[2025]第0113号 | 杜秀光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20.00元6.5%的罚款,即罚款66.30元;二、没收阿里山印象细支(茉莉爆珠)0.8条(已扣除检验损耗0.2条);三、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行为;四、黄鹤楼(硬1916)0.1条(已扣除检验损耗0.1条)、利群(阳光国际版)0.1条(已扣除检验损耗0.2条)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6.2.13 |
4 | 行政处罚 | 不在核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嘉烟处[2025]第0104号 | 邓梦志 | 不在核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鲁烟法〔2023〕3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0一般裁量阶次序号(4)规定 |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三个月 | 2026.2.09 |
5 | 行政处罚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 嘉烟处[2026]第0012号 | 夏玉香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之规定 |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参照《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鲁烟法〔2023〕3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适用本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在相应裁量阶次的中间值区作出”及《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较重裁量阶次“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累计涉案非法经营总额八千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规定。 |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五个月。 | 2026.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