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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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6-00001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5〕41号 | 李盈盈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李盈盈 | 370829****7 | 李盈盈在嘉祥县黄垓镇收购活体动物并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嘉祥县黄垓镇出售25只狗,7只羊,8只鸽子,19只鸵鸟,4头猪,1只浣熊,51只鸡1只狐狸,1只黑天鹅,10只兔子,共计出售11540元活体动物。2025年12月15日李盈盈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将上述出售的活体动物装入运输笼具内,在嘉祥县黄垓镇鲁西村村南100米院内通过货运车辆发出时,因活体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现场查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3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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