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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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5-03062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9-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5〕31号 | 丁明旭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丁明旭 | 370829200003265933 | 2025年7月28日唐女士在丁明旭直播间购买1只丁明旭在嘉祥县黄垓镇西丁垓村家中喂养的杜宾幼犬并做了标记,17:46分唐女士在抖音平台下单(抖音订单号:6944721901074977915)付款3200元。2025年7月29日丁明旭在嘉祥县黄垓镇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将出售给唐女士的1只杜宾幼犬装入1个价值30元的运输笼具内和1袋15元的狗粮,通过电话联系运输车鲁H9LQ70,支付200元运费发往唐女士的收货地址。7月31日杜宾犬运输到唐女士收货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金科世界城A区)。承运人和丁明旭联系唐女士收货,这只杜宾犬在收货地址停留了3、4天时间,唐女士始终未取货,退回丁明旭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