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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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5-02776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8-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农产品 )罚〔2025〕1号 | 郭新运销售农药残留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郭新运 | 370829194911244937 |
经查,当事人在自家大棚中种植了一片黄瓜,曾使用过含有“三唑酮”成分的农药用于防治黄瓜病害,并未进行过销售,2025年4月8日对该批次黄瓜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三唑酮(三唑酮和三唑醇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标准要求。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至此查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属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六、农产品质量安全,10.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嘉农(农产品 )罚〔2025〕2号 | 王道书销售农药残留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王道书 | 37082919870408561X |
经查,当事人在自家大棚中种植了一片西葫芦,曾使用过含有“噻虫嗪”成分的农药用于防治黄瓜病害,并未进行过销售,2025年4月8日对该批次西葫芦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标准要求。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至此查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属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一、种子、食用菌;第21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责令整改,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嘉农(农产品 )罚〔2025〕3号 | 高德洪销售农药残留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高德洪 | 370829196710100637 |
经查,当事人在自家院中种植了一片葱,曾使用过含有“噻虫嗪”成分的农药用于防治葱虫害,并未进行过销售,2025年1月13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批次葱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标准要求。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至此查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属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一、种子、食用菌;第5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