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5-00948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5-03-2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畜牧)罚〔2025〕6号

范自鹏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范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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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自鹏饲养场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黄垓镇西丁村村东606米,场所性质为个体工商,注册名称嘉祥刀锋畜禽养殖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动物饲养、销售和技术服务。范自鹏自2024年至今在嘉祥刀锋畜禽养殖场从事狗只的饲养、销售,目前饲养的全部是宠物狗,大小共计20多只,范自鹏2024年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6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嘉农(畜牧)罚〔2025〕9

吴凤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吴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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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凤娟使用“吴姐梅花鹿养殖场”的快手名称,拍摄梅花鹿视频发布经营信息。2024年12月26日吴凤娟使用微信加了任先生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联系出售梅花鹿。2025年1月7日任先生到吴凤娟指定的“山东广鸿梅花鹿养殖场”挑选购买梅花鹿,中午吴凤娟招待了任先生午饭,下午14:42分任先生微信转账给吴凤娟1000元定金购买1只梅花鹿,1月8日上午11:33分任先生使用微信2次共计10000元转账给吴凤娟,吴凤娟3次共计收款11000元出售给任先生1只梅花鹿。后因任先生原因,购买的梅花鹿由吴凤娟代养了40天后发出到四川。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6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嘉农(畜牧)罚〔2025〕10

嘉祥龙凯养殖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兔案

嘉祥龙凯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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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龙凯养殖场投资人王保振在百度平台使用“嘉祥龙凯养殖场”推广出售兔子广告,孙先生看到王保振的推广信息,和王保振联系,在2024年6月23日使用微信加了王保振的微信好友,2024年11月份孙先生联系王保振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商谈后,11月15日14:50分孙先生使用微信支付给王保振10000元定金。2025年2月17日11:16分孙先生通过微信支付给王保振10000元,商谈孙先生向王保振饲养场购买200只怀孕种兔、40只公兔,另外赠送30只兔子。2025年2月18日王保振和孙先生签订了《商品兔养殖回收协议》,协议签订王保振养殖场出售给孙先生240只新西兰、伊拉种兔赠送30只,总造价共计66750元。2025年2月19日孙先生收到兔子使用微信支付给王保振40000元,剩余6750元孙先生未支付给王保振剩余款项,出售最终收款6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版)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327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嘉农(畜牧)罚〔2025〕11

韩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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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韩亚通过快手发布犬只视频,购买者王磊看到视频,2025年3月3日王磊和韩亚添加微信好友,王磊在22:30分通过微信支付给韩亚450元定金,购买1只德牧犬,王磊在嘉祥县未经检疫将出售的德牧犬装笼(笼具20元),支付240元运费,王磊收到德牧犬现金支付1300元,韩亚共计收款1750元,出售1只德牧犬货值金额149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327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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