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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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5-00915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5〕7号
| 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 | 92370829MA3C8KL564 | 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成立的,2024年3月15日“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营业范围,现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动物饲养、销售和营业性演出,目前从事羊、驴、羊驼、牦牛和鸭子等动物的饲养和销售,公司饲养动物场所位于嘉祥县黄垓镇黄南村村南,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2024年申请变更营业范围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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