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5-03-14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5-00854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5〕4号 | 胡桂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胡桂山 | 370829197302125936 | 微信视频号“金帝猛犬基地”为胡桂山借用“嘉祥北黄养殖场”营业执照(执照已注销)注册的,使用者是胡桂山,来电人通过该视频号和胡桂山联系,2024年12月24日21点双方使用微信添加好友,2024年12月27日来电人通过微信视频选好购买宠物狗后,微信支付给胡桂山500元定金,2024年12月28日来电人通过微信支付给胡桂山余款500元,胡桂山未经检疫将来电人购买的宠物狗在黄垓镇通过韵达快递发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者海老派出所的地址给来电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嘉农(畜牧)罚〔2025〕5号 | 范自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范自鹏 | 370829199306045916 | 2025年2月2日11点热线反映人(微信账号:lucasturbo)申请加范自鹏微信(微信账号:aidog8)好友,在微信上联系购买宠物狗,范自鹏和热线反映人开微信视频挑选的宠物狗,选好宠物狗后在做了标记,2月3日00:31分热线反映人通过微信支付给范自鹏500元定金,并商谈好按照1600元的价格出售这只宠物狗,2月4日16:55范自鹏微信收取1100元付清购买款,17:15分热线反映人微信支付给范自鹏460元运费,范自鹏在嘉祥县未经检疫通过托运发送热线反映人购买的1只宠物狗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嘉农(畜牧)罚〔2025〕8号
| 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 | 92370829MA3C8KL564 | 执法人员根据济时办热线举报工单举报线索,依法对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春喜询问调查,在调查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经营动物活动行为取证过程中,发现2024年10月26日17:13分,丁春喜收取微信名称为:A鲁鲁动物租赁公司1200元钱款,经询问济宁顺喜珍禽养殖有限公司丁春喜在2024年10月26日收取的1200元出售了2只侏儒羊,经执法人员核查,未核查到2只侏儒羊的检疫申报和检疫合格证明,丁春喜供述该公司出售2只侏儒羊未申报检疫。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