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5-04560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5-12-0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畜牧)罚〔2025〕38号

袁艳民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袁艳民

370829198712156000

2025年4月10日董翠荣通过微信添加袁艳民的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兔子的事情,2025年4月17日董翠荣坐车到菏泽火车站,袁艳民花费200元雇出租车接董翠荣到嘉祥县梁宝寺镇“肉兔养殖场”见面,2025年4月17日8:36分董翠荣微信支付给袁艳民2000元定金用于购买兔子。袁艳民收取定金之后对董翠荣培训了养殖技术,并陪同董翠荣挑选了所要购买的34只兔子,和10乘6米的饲养大棚1000元和安装费300元,运输笼4个共计100元,3套养殖笼共计600元和安装费100元,2袋饲料共计240元,包含运输到河北省唐山市董翠荣处的运费。商议上述动物和物品交易总价11700元。袁艳民在商议价格里面减去董翠荣到菏泽市的车费300元,2025年4月17日董翠荣微信支付给袁艳民8000元,董翠荣交给袁艳民写有2025年7月1日还清1400元的签名欠条,袁艳民和董翠荣签订了11400元的出售协议。2025年4月17日17:42分袁艳民通过微信支付1750元运费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34只兔子和附带物品装车,运送到河北省唐山市董翠荣处。2025年5月11日袁艳民和董翠荣因交易纠纷达成补偿协议,袁艳民补偿给董翠荣14只兔子,和价值100元的毛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4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嘉农(畜牧)罚〔2025〕39号

李宁宁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李宁宁

370829198507204616

肖烨先生在2025年10月5日20:52分在李宁宁的抖音直播间下单购买1只拉布拉多宠物犬,订单编号:6946770618754013101,使用支付宝支付900元,支付流水号:2025100522001401701414249687。李宁宁通过抖音直播间收取900元出售给肖烨先生包含1只拉布拉多宠物犬和1包狗粮、1根栓狗绳、1个运输笼、1个防疫接种记录疫苗本、1个狗食碗,并使用检测板检测出售的犬只的犬瘟、细小检测。2025年11月6日11时,李宁宁在嘉祥县黄垓镇将出售给肖烨先生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1只宠物犬和上述物品分开发送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肖烨先生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4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嘉农(畜牧)罚〔2025〕37号

张茂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张茂然

370829199409175932

2025年10月孟凡桂和张茂然加了微信好友,2025年10月17日孟凡桂和一个年轻男性两人一起前往张茂然饲养狗的狗场购买狗只,2025年10月17日14:41分孟凡桂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张茂然2000元定金,按照每只1500元向张茂然购买10只狗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吴集镇,其中包含运费1200元,10个笼具2000元,3袋饲料600元,交易金额共计15000元,孟凡桂要求张茂然制作了合同。2025年10月18日张茂然联系运输车辆,下午14时在嘉祥县梁宝寺镇苏庄村,将孟凡桂购买的10只狗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笼具及饲料一起装车发出,2025年10月18日晚21时运输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吴集镇,孟凡桂收到狗只和货物后支付给司机13000元,2025年10月19日12时运输老板扣除运输费1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1800元尾款支付给张茂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5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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