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发布日期:2025-12-1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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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嘉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当日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焊工人在焊工特种作业证过期的情况下下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该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从事焊接工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9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