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5-00591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5-01-2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畜牧)罚〔2025〕1号

张延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张延贺

370829199006085916

  接济时办DH2024122512278号,彭勇敏先生来电反映:2024年5月,其在嘉祥县黄垓镇“大河养殖基厂”花费9.6万余元购买萌宠动物,所有动物均无防疫检测,动物大量死亡,2024年12月30日依法取得张延贺《调查笔录》,2025年1月2日依法取得“嘉祥县大河养殖场”经营者张言占《调查笔录》和第二次张延贺《调查笔录》,及张延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证据经查,2024年5月彭勇敏先生到嘉祥县考察购买动物,张延贺接待了彭勇敏陪同考察,并对彭勇敏建设场地和动物饲养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2024年5月19日张延贺与彭勇敏签订了《动物采购合同》,张延贺在签订合同时收取14000元现金,合同乙方盖有“嘉祥县大河养殖场”印章,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大河养殖场经营者张言占对此合同不知情,印章为张言占的弟弟张延贺在其不知情下,私自拿取印章加盖的,经营者依法认定为张延贺,张延贺出售给彭勇敏32个动物种类,货值金额共计96000元,2024年9月25日微信收款42000元,26日微信收款40000元,三次共计收款96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1月23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嘉农(畜牧)罚〔2025〕2号

曹亚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曹亚鹏

370829199811054936

  接《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线索告知函》,在办理陈国聪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中,查明:2024年10月下旬,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雪山乡基多村委会上包谷山村村民陈国聪向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钱集村钱翠芳网购3只青山羊,未附有检疫证明。经查,曹亚鹏使用快手发布出售羊只信息,陈国聪通过快速和曹亚鹏取得联系,2024年10月20日下午曹亚鹏通过微信加了陈国聪的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和视频通话,陈国聪挑选了3只想购买的青山羊,通过微信商谈好价格后,2024年10月20日13:36分陈国聪通过微信支付600元定金,10月21日15:40分陈国聪通过微信支付200元,10月22日9:49分陈国聪通过微信支付3000元,付清全部羊款,曹亚鹏通过微信共计收款3800元,其中包含3只羊和运费550元,运输笼100元。10月22日曹亚鹏未申报检疫并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将3只羊交给快递运输到云南省昆明市。曹亚鹏2024年10月22日在嘉祥县未经检疫出售3只羊到云南省昆明市,共计收款38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7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嘉农(畜牧)罚〔2025〕3号

山东晟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山东晟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91370829MA3WK8RQ76

  接《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在查办洞口县竹市镇金山村莫振国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中,经初步调查发现涉案的30只牛系从嘉祥县山东晟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曹翠翠处购买,涉案的30只牛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2024年12月11日14:41分莫振国使用微信加山东晟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峰的微信好友,然后丁文峰和莫振国开微信视频聊天,通过视频让莫振国选需要购买的牛,莫振国看完后准备购买30只牛,2024年12月11日15:03分和17:05分两次微信转账给丁文峰10000元定金,17:19分丁文峰用微信编辑了购买协议,协议莫振国购买丁文峰公司30只牛,每只3000元,共计90000元,丁文峰承担运费及路途伤亡损失,莫振国在微信回复了“同意”,之后丁文峰将莫振国购买的30只牛装车发送到湖南省洞口县客户的地址。2024年12月12日22:16分,运输司机下了洞口县高速收费站,按照协议莫振国支付给运输司机40000元现金和微信转账40000元,将余款共计80000元付清了。2024年12月14日司机回来后将余款80000元以现金方式付给丁文峰公司。2025年1月3日莫振国和丁文峰公司联系说牛有死亡,丁文峰考虑为挽回莫振国个人损失,消除不好的影响,2025年1月3日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了赔偿协议,丁文峰赔偿买方12000元不再依任何理由和借口追究任何责任。莫振国同意后,2025年1月3日11:00和11:04分丁文峰两次微信转账给莫振国12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1月23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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