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45项-2024.09.09)

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材料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1、权利人及委托代理人;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1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1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区(档案和信息查询科)和24小时自助服务区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服务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服务区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当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承诺时限当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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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和信息查询科、24小时自助服务区






不动产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嘱托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1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1
办理程序嘱托查封机关工作人员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5号)窗口送达嘱托材料(外网申报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查封机关送达的嘱托文件进行实体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并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即时将查封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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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1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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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203-205窗口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申报条件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1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1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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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申报条件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1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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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登记证明;1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地役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申报条件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1
4地役权合同;1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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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地役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登记证明;1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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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地役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登记证明;1
4地役权转移合同。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5、共有性质变更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1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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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1项
申报条件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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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申报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1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证明;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1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1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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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申报条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证(土地证);1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1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
6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1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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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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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申报条件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1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1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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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申报条件1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登记证明;1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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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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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查封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申报条件1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 、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嘱托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1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1
办理程序嘱托查封机关工作人员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5号)窗口送达嘱托解除查封材料(外网申报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将解除查封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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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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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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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申报条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了解权属有关情况);1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1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1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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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1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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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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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申报条件1.林地经营权人通过出租 (转包)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2. 因继承取得的; 3. 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4.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林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转让合同经发包方见证签章的可不提交);
因继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受让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1
5如果宗地有变化的需提交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不动产测量报告;1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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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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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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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申报条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1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1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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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互换双方是否为该经济组织成员,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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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申报条件1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B203-205、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B203-205、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B203-205、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B203-205、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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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申报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1
4证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B203-205、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B203-205、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B203-205、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B203-205、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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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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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申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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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5、共有性质变更的。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属证书;1
4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1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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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报条件一、规范登记业务受理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 二、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 (五)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六)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1
4集体林地承包合同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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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
申报条件一、规范登记业务受理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 二、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 (五)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六)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1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
申报条件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 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 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以 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 5 年以上 (含 5 年) 的, 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1
4权属来源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
申报条件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原已依法取得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新批准取得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1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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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302窗口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1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302)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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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1
4不动产权属证书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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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节
申报条件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的材料1
4不动产权属证书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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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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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抵押权转移的材料1
4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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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1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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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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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不动产更正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1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1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小微企业免费)。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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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1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1
5不动产权属证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外网申报可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嘉祥站点),初审合格后录入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106、107、109、110)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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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37-6810518、6810178投诉电话 12345/0537-6558808
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B106、107、109、110窗口






林权抵押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申报条件本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
必须
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2申请人身份证明;1
3借款合同1
4抵押合同1
5为林权为实行公司制企业的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书1

6集体经济组织拟抵押林权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针对该林权抵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乡镇、村、社三级初审盖章);2.针对该林权抵押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该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包括抵押面积、抵押期限、贷款金额、用途等);3.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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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在县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区(B203-205)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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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渠道现场评价、嘉祥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向嘉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提起行政复议,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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