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领域政策明白纸(第3期)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 发布日期:2024-09-29 10:01
-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现有宅基地面积无法分户扩建的;
2、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2、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3、一户多宅的;
4、虽符合分户条件,现有宅基地面积满足分户扩建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申请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需提前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二)申请审批办理流程

(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建房完成后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验收。属于异址新建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镇(街道)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咨询电话
0537-6866589(嘉祥县农业农村局宅基地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