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

1. 重要意义:


•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和权威性,从源头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


• 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行为边界,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


• 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推动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 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的现实需要: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 主要内容:


• 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审查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划分等。审查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 审查标准:明确了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方面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适用情形。例如,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等;但在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形时,政策措施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仍可出台,并需确定合理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


• 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审查程序等工作要求,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等工作机制。如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由牵头起草单位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审查。


• 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监督保障机制,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制度落实落地。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组织抽查,对违反规定的督促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违反条例的政策措施;未按规定审查且经督促未整改的,可约谈负责人等。


3. 条例亮点:


• 审查范围更加全面:在原有审查范围基础上,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


• 职责定位更加清晰:明确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实施和督促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审查制度。


• 审查标准更加优化:对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情形进行系统性梳理,优化完善四类审查标准,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政策协调更加完善:完善例外规定,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等纳入适用情形,规定比例原则,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协调。


• 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根据政策措施不同情形合理确定审查主体,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审议的政策措施的审查方式。


• 监督保障更加有力:通过多种制度机制和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有效落实,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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