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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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638J/2024-12250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水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4-08-1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嘉祥县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抽查结果 公示方式 | 备注 |
1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单位 |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 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 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 1、《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随机 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 抽查结果在嘉祥县政府网站和《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 |
2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取水单位 |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 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2、《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随机 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 抽查结果在嘉祥县政府网站和《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 |
3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 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利用情况,取弃土场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 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 抽查结果在嘉祥县政府网站和《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 |
4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单位 |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 随机 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 抽查结果在嘉祥县政府网站和《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 |
5 |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 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单位 | 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随机 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 抽查结果在嘉祥县政府网站和《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