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服务细则(试行)》
- 发布日期: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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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829591356593E/2024-14087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嘉祥分中心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7-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我中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方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评标专家在两个以上评标场地完成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是指由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评标场所。项目受理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主场,其他评标场所为副场。
第四条 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由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科室具体实施。并通过数字见证室提供全程见证服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技术服务,由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科室负责;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场地预约,由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科室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协同配合、现场管理、服务保障、全程见证、过程留痕、严格保密等工作。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标,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场地预约
第七条 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直接确定或随机选择副场。副场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承接。
副场若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场地的交易项目,应及时通知主场。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八条 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专家抽取,由招标人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 评标专家由主场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导致评标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由主场及时补抽。经补抽评标专家数量仍无法满足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直接确定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规定到达参评时间前2小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取消参评。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评标专家请假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地评标专家名单打印,协助招标人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签到等工作。
第四章 评标服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通过标立通专家小助手完成采集电子签名、刷脸认证信息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讨论时应当使用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讨论意见无法统一时,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主副场出现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评标专家,由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时通告主场,做好记录,并抄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如评标时间较长需隔夜评标的,主副场应当做好隔夜评标服务保障和评标现场管控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报告等文件电子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场。评标专家并不得将应当保密的评标资料和数据带离评标室。
第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填报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主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资料。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副场将评标项目音视频等相关资料移交主场,由主场统一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交易数据,计入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数据统计。
第二十一条 主副场专家需要就餐服务的,由主场招标人组织实施,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接送餐服务。
第五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分别采集评标专家的银行账户信息。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费在线支付系统转账支付。
第六章 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停电、网络中断、电子设备或者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故障等情形时,由招标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确定是否继续评标。需要暂停评标的,招标人应该配合主副场做好资料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四条 主副场评标专家无法进行电子签名时,相关评标资料可采用手写签名并扫描上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由主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协助做好相关配合。
第二十六条 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出现质疑、投诉,需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域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需跨省、市远程异地评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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