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硐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70X6/2024-14136 发布机构: 嘉祥县满硐镇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 2024-07-1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满硐镇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满硐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镇造成影响的,必须由本镇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

1.4  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镇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旅游、建设工程等安全事故,公路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安全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5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由镇委、镇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镇委、镇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等级。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镇党委、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镇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由镇党委、镇政府决定,由镇党委、镇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分管镇领导决定,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决定,由牵头部门分管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决定,由牵头部门有关科室组织指导、协调。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镇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镇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村(居)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镇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编制与衔接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起草,镇委、镇政府批准并负责公布,报镇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牵头起草,须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报请镇政府批准,以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部门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印发实施,报镇政府备案,抄送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制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应急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1.8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将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公共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常抓不懈。坚持源头治理、动态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资源,并进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应急队伍的处置能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满硐镇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为:统一领导全镇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主要职责:

(1)对全镇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公布本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镇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必要时,派出镇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卫生健康部门和镇派出所设置相应的应急办公室,分别负责镇安委会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其中,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公共卫生类由镇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社会安全类由镇派出所承担。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承担镇政府值班工作,办理向镇政府领导报送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重要事项;

(2)办理镇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精神,承办镇政府应急管理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

(3)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村(居)委会、镇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镇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

(4)指导各村(居)委会、镇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5)负责镇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指导镇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建设,指导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的储备,具有应急物资的调用权限;

(6)协助镇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7)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协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8)组织做好全镇年度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

(9)负责镇安委会日常工作运转,完成镇安委会和镇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项指挥机构

镇安委会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设立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专项应急指挥部自动转化为现场指挥部。镇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的部门(单位),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镇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2)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3)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等工作,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

(4)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

若发生暂无镇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事发地村街政府或管委会实施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工作分工,由镇分管领导、镇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临时应急指挥部,参照镇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内容相近的镇专项应急预案,并依据镇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委、镇政府应设立由镇委、镇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交通管制、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委、镇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当上级党委、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时,镇现场指挥部自动并入上级现场指挥部管理。

2.5  基层机构 

各村(居)委会应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牵头负责部门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镇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部门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主要职责:

(1)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

(2)研究、评估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向镇安委会、镇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对本镇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村(居)委会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2。

3.1  风险防控

(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镇安委会组织建立健全本镇突发事件风险排查、监测、评估、整改工作机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对涉密信息,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各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牵头部门依据自己掌握的有关信息,在经过会商、研判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预警信息;在镇有关部门发出与辖区内相关的预警信息后,本镇也应发出相应的预警信息。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2.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本辖区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等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各村(居)委会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按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政府、镇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20分钟内向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镇(街)政府(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对突发事件(事故)进行研判、评估,决定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3.3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镇委、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

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超出镇委、镇政府处置能力的,应请求上一级党委、政府处置,逐级将指挥权提升至市级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消防队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委、镇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定期对各种疫情、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并公布。

③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④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⑤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城,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镇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秋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事发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城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物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保卫,在镇委、镇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电通信、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秋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并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镇安委会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上级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一般突发事件,由相关县(市、区)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镇政府、各村(居)委会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现有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镇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镇新闻媒体公布。

3.3.7  区域合作 

村(居)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镇政府应加强与毗邻镇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镇委、镇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村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村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4.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4.3  调查与评估 

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由镇政府或其部门负责的调查评估工作,本镇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4.4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村政府负责落实。各村(居)委会和镇有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需要镇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村(居)委会向镇政府提出请求。需要省、市、县政府援助的,由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请求,同时,镇政府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四、准备与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队伍、通信、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推动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依托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各级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人”队伍。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镇街、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2  通信保障

镇分管通讯的部门以及移动、电信、联通公司等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畅通。镇安委会应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积极推进应急指挥中心现代化建设。

4.3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4.4  医疗卫生保障

镇分管卫生健康的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县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镇分管交通运输的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镇交通运输、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相关政府部门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村(居)委会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镇政府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6  物资及生活保障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镇分管发展和改革、镇工业和信息化、镇民政、镇住房和城乡建设、镇水务、镇农业农村、镇商务、镇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指导企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会同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镇专项应急指挥部和镇政府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4.7  治安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镇政府或镇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镇派出所和镇街政府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镇派出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4.8  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积极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基本要求。

4.9  气象水文服务保障

镇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镇水务部门应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4.10  科技支撑保障

镇科学技术部门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镇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科技水平。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全镇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数据库规划建设,各相关部门、村(居)委会依据全镇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数据库,并纳入全镇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1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要加强对气象水文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资金需要。对镇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镇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镇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和评估。

4.12  法制保障

镇委宣传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镇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 3 年演练 1 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演练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5.2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3  宣传和培训

镇安委会负责协调指导各镇街政府各相关部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的相关事项。

各镇街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类学校须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宣传部门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各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救援演练、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预案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起草,镇委、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镇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各村(居)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满硐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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