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 | 滞纳金减免操作指南
- 发布日期:2024-05-08
-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海关税款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海关对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采取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措施。
计征标准
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单独计算,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计算公式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减免
1.企业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2.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3.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4.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注意!!!
前述的规定期限,是指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 号),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主动披露情形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申请网址:https://www.sd.singlewindow.cn,流程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6号。
对虽不符合上述前三种情况,但纳税义务人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纳税款的,仍可向海关提出申请,济南海关及各直属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可予以减免的,可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减免所需材料和程序
所需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步骤一:
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步骤二
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来源:济南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