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嘉祥县历史建筑普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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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6030/2024-13381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公共文化体育名录 |
成文日期: | 2024-05-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摸清和掌握我县历史建筑的数量、分布、特征、现状等基本情况,建立我县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为准确判断历史建筑保护形势,科学制定历史建筑保护措施,现就开展全县历史建筑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二)《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请报送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三年行动计划和规范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要求的函》(建科保函〔2019〕202号);
(五)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加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设函〔2020〕2号);
(六)《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评估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设函(2020]4号);
(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的通知》(鲁建设函〔2020〕5号)。
二、认定标准
历史建筑普查与认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对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布,并对已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进行建档和挂牌保护。建成五十年以上,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
(三)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或者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根据《嘉祥县历史建筑认定名单(第一批)》(附件对其他历史建筑普查采用文献检索、社会征集、实地踏勘1),等方式进行深挖细掘,填写《历史建筑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将附件2加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上报至邮箱:ixxczis@126.com。联系电话:0537-6836811。
附件:1.嘉祥县历史建筑认定名单(第一批)
2.历史建筑基本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