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宝寺镇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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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6548/2024-13317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一、执法事项: 参照《嘉祥县梁宝寺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主体: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
四、承办机构:嘉祥县梁宝寺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办理流程:见嘉祥县梁宝寺镇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监督方式:乡镇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公示。
十、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
(二)时间:上午:8:30 ~12:00 下午:13:30~17:30
(三)电话:0537-6563616
十一、备注
本服务指南用于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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