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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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562531110T/2024-13128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部门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备注 |
1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公国,2010年12月8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人社局 |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 在医疗机构办理 | |
2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公国,2010年12月8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人社局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 仅限于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 |
3 | 劳动关系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用人单位或劳动人事仲裁院 | 在单位或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办理 | |
4 | 死亡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在医疗机构办理 | |
5 | 初诊诊断证明书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在医疗机构办理 | |
6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二十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部门办理 | |
7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二十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部门办理 | |
8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二十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 |
9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初诊、抢救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在医疗机构办理 | |
10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二十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民政部门 | 在民政部门办理 | |
11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在医疗机构办理 | |
12 | 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 | 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 人社局 | 参保单位 | 嘉祥县呈祥街3号为民服务中心西附楼二楼社保服务区E107窗口 | |
13 | 户籍注销或变更等证明 | 居民参保人员重要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转发人社部发【2019】8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九条:参保人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人社局 | 公安局 | 嘉祥县呈祥街3号为民服务中心西附楼二楼社保服务区E107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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