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政策解读〡NO.4信息发布
- 发布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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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8号2014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02 发布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 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十三条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 个工作日内发布。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2022 第二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03 发布媒体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 号 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 04 公开时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 号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 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 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 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 号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解读 1、 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应予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2、信息公开必须根据项目情况,在指定媒体公开。 3、信息的公开是由时间限制的,都是以“工作日”为时间单位的。 4、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公告没有规定具体时限。 建议 Advice 实际工作中,只要是要求公开的信息,在指定媒体发布后,一定要进行网页截图,并且作为项目资料的一部分,进行存档与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