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政策解读〡NO.3采购方式
- 发布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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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北京市2020-2022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京财采购〔2019〕2659号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 万元以上(含400 万元);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02 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03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8号2014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04 单一来源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8号2014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05 询价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06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 号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07 框架协议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202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08 采购方式的变更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8号2014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财办库〔2015〕111 号(京财采购〔2015〕102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解读 1、尽管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采购方式为5种方式,但是后来颁布的管理办法等,又增加了2种采购方式,截止到现在,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为7种。 2、北京市2020-2022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货物和服务类400 万元以上(含400 万元)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但是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是必须招标,并没有限制为公开招标,需根据项目情况批复的招标方式执行。 3、框架协议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建议 Advice 1、每种采购方式,都有适用条件,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除特殊情况可直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的,其它需要通过财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2、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的方式,造价鉴定应该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造价咨询的其它服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那结算审核可能不能采用框架协议的方式。 3、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