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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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4-12839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农药)罚〔2023〕 1号 | 纸坊镇赵印化肥经销处非法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赵印 | 经查,当事人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属实,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二、农药第17项;”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嘉农(农药)罚〔2023〕 2号 | 嘉祥县香菊生产资料门市部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案 | 赵香菊 |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农药;第35项;” 1.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嘉农(农药)罚〔2023〕 3号 | 嘉祥县兆富化肥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李兆富 | 经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农药;第14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4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嘉农(农药)罚〔2023〕 4号 | 嘉祥县仲山镇召社农资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李召社 | 经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农药;第14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嘉农(农药)罚〔2023〕 5号 | 嘉祥县纸坊镇赵海丽农资服务站经营劣质农药案 | 赵海丽 | 经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农药;第14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嘉农(农药)罚〔2023〕 6号 | 嘉祥县梁宝寺镇大陆农资经营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陆桂田 | 经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农药;第14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4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嘉农(农药)罚〔2023〕 7号 | 嘉祥县仲山镇高焕芹农资销售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张保安 | 经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农药;第14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8 | 嘉农(农药)罚〔2023〕 8号 | 嘉祥县金穗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劣质农药案 | 高恩华 | 经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农药;第14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嘉农(肥料)简罚〔2023〕1号 | 嘉祥县爱尚田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王其飞 | 经查,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的行为属实,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三、肥料;第6项;” 1.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0 | (嘉农(种子)罚〔2023〕 1 号) | 嘉祥县亿洪种植中心未建立菌种经营档案未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营食用菌菌种案 | 孔祥贺 |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菌种经营档案未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营食用菌菌种的行为属实,违反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第23项;” 1.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1 | 嘉农(种子)罚〔2023〕 2号 | 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 李旭 |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一、种子、食用菌;第5项;” 1. 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2 | (嘉农(种子)罚〔2023〕 3 号) | 嘉祥晨禾种业有限公司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录不全一案 | 曹庆记 | 经查,当事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录不全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第23项;” 1.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3 | 嘉农(种子)罚〔2023〕 4号 | 济宁市求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 韩应陈 |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一、种子、食用菌;第5项;”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4 | (嘉农(种子)罚〔2023〕5号) | 嘉祥县俊豪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 孙荣芳 |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一、种子、食用菌;第5项;”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