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政策解读〡NO.2 适用范围
- 发布日期: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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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02 北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北京市2020-2022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京财 采购 〔2019〕2659号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03 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8号2014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04 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8号2014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 号)2013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 号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05 PPP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解读 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首要条件是资金的来源是“财政性资金”,即“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另外一个条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北京市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这个限额标准各地可能会有不同。另外“PPP项目”没有采购限额的规定。 另外“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又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方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的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北京市来说,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相关服务,应该采用招标方式;但是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工程及工程相关货物,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建议 Advice 1、对于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适用法律法规的选择,必须还是按照金额来判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限额标准以下的就可以自由选择采购方式,这是错误的,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及服务,虽然不受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财政资金的特殊性,一般得接受政府审计,建议还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应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3、PPP项目的采购,尽管没有采购限额的规定,但是规定了采购的方式,严格按照规定选取适当的采购方式。 4、采购方式选择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