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24-14551 发布机构: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成文日期: 2024-03-0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一、 制定文件的背景

我县2018年印发的《嘉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迄今已经6年,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文件时效,省市相关文件也进行了修订,我县原《补偿办法》中有些规定与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为了更好地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启动了我县《补偿办法》修订工作。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1.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主体是政府。但房屋征收与补偿又不仅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并且征收活动历时时间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予以规范,从而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这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2.维护公共利益

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我县的情况,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补偿办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全体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

3.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制定《补偿办法》的又一个核心内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对被征收人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并依法赋予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参与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补偿方式选择权、回迁权以及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好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才能将群众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做到统筹兼顾,从而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起草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四、修订过程

前期,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及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补偿办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认真学习省市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修订。

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及法律专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5条意见建议,均已采纳。同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在此基础上,对我县《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

五、主要内容

(一)拟修订内容

为了今后更好地开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对我县“补偿办法”作出以下修改。

1.拟新增内容

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启动前期工作、征收完成后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等问题,拟新增《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四章征收评估部分的内容。

2.拟修改内容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对《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三十七条内容进行修改。

3.拟删除内容

因原《补偿办法》部分内容与现行的省市文件精神不一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拟删除原《补偿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章法律责任的内容。

4.拟微调内容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拟将部分内容的表述方式进行调整。比如,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表述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表述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补偿办法》修订后,共5章48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县辖区,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对房屋征收成本具体内容进行了划分。

第二章征收决定。主要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待资金足额到位后,县政府方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三章征收补偿。主要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住改非补偿等内容。

第四章征收评估。主要明确房地产价格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公布相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施行及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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