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嘉教体字〔2024〕9号
- 发布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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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734U/2024-12647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教育和体育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资金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山东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民办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范围
在我县审批注册登记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周期超过1个月的收费项目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县教体局统筹全县民办幼儿园的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教办具体负责本辖区民办幼儿园的资金监管。
二、监管原则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防范财务风险。加强民办幼儿园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各类投资捐赠主体、园长、幼儿园师生员工、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体制
1. 民办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统一管理幼儿园财务活动,集中管理幼儿园各项资金。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者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民办幼儿园财务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被聘任为幼儿园财务负责人。
2. 民办幼儿园的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监管内容
1. 账户开设。民办幼儿园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本园的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本园学费资金、财政补贴资金,该账户须在县教体局、镇街教办进行备案,资金由县教体局、镇街教办负责监管。
2. 账户监管。民办幼儿园须按要求与县教体局、镇街教办、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等。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出资、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伙食费)、财政性补助资金要全额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3. 收费监管。幼儿园不得跨学期收费,收费前要做好收费公示,通过公示栏、明白纸、一封信等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退费标准、投诉渠道等相关内容。各民办幼儿园在学期开始前,将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报当地教办审核备案。全部学生、全部费用收取必须通过教体局指定的银行收费系统,严禁编造缩小招生人数、虚构学费标准、两套账。如发生上述行为,将对镇街教办、幼儿园严肃追责。在幼儿园开学后两周内,银行应出具资金监管账户收取费用总额的凭证材料电子版安全传送县教体局、镇街教办备案。
4. 预算监管。民办幼儿园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要求,制定幼儿园学期预算报告,预算报告包含幼儿园本学期所需的工资、房屋租金、保教活动及办公经费等支出资金。民办幼儿园学期预算报告于开学后1周内报县教体局、镇街教办备案。经县教体局、镇街教办审核同意后,送资金监管银行用于每月资金拨付。
5. 支出监管。监管银行按照民办幼儿园每学期收取的学费资金总额,按每学期6个月计算,每月按学期收费总额的1/6定时进行资金解控支用(具体资金划转流程由各银行负责制定),主要用于幼儿园当月的工资、房租、办公经费及开展保教活动等支出。预拨资金不能满足幼儿园资金需求时,由幼儿园特殊申请支用,教办负责审批,报县教体局备案。
五、加强监督
1. 民办幼儿园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及财税、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 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公开。县教体局、镇街教办依法对民办幼儿园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抽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本办法与上级政策发生冲突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关于印发《嘉祥县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嘉祥县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嘉祥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