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扶“小”助“微” 着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 发布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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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财政局全力落实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做好政府采购扶“小”助“微”,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有效落实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显著提升。
足额预留中小微企业份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市本级 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面向中小企业预算金额1.82亿,比例达50%以上其中面向小微企业1.69亿,比例达90%。
减免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为减轻供应商投标负担,减少供应商经营成本,减免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降低政府采购参与门槛,减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累计减免保证金0.98亿元。
提高评审优惠幅度。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 4%—6%。
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由原先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降至2.5%,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现金、支票、保函等方式缴纳,累计为企业释放资金1.5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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