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4-15683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4-12-1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畜牧)罚〔2024〕36号

济宁嘉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济宁嘉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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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群众举报转送单》,2024年10月23日接投诉举报人赖先生投诉济宁嘉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的羊驼和矮种马无相关检疫证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对济宁嘉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曹伟询问调查并制作《讯问笔录》。经查,济宁嘉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人员韩曹伟使用微信和北京市丰台区赖先生微信联系,2024年7月19日16:45分赖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给韩曹伟10000元定金购买一匹矮种马,韩曹伟未经检疫在山东省嘉祥县梁宝寺镇雇佣配货车支付1500元运费,运输矮种马到北京市丰台区,2024年7月22日赖先生收到矮种马,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韩曹伟34200元尾款,韩曹伟两次共计收款44200元。之后赖先生将矮种马按照20000元价格退给济宁嘉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人员韩曹伟,并和韩曹伟商议用退回的矮种马换购一匹羊驼,2024年7月25日韩曹伟未经检疫在山东省嘉祥县梁宝寺镇,将赖先生换购的羊驼通过货拉拉(订单编号:39720816745288064)花费2000元,运送到北京市丰台区并回收矮种马。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5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嘉农(畜牧)罚〔2024〕37号

嘉祥县汇宠动物诊疗中心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嘉祥县汇宠动物诊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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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5日执法检查中在嘉祥县汇宠动物诊疗中心现场发现假兽药“球弓净(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17支。

    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依据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1、没收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0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嘉农(畜牧)罚〔2024〕38号

张美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张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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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济时办单号DH2024103014363,任志民先生反映其在嘉祥县黄垓镇济广高速嘉祥西收费站路东“保利养殖场”,商家姓名“张女士”,电话:13953713875,2024年6月7日,花费9000元购买8只羊,2024年8月20日,花费24800元,购买21只羊,到达辽宁后全部发病,现购买羊全部死亡。执法人员收到线索2024年11月6日,对嘉祥县黄垓镇济广高速嘉祥西收费站路东嘉祥县国臻牛羊养殖场负责人丁明勇询问调查,取得询问笔录,经查出售羊只商家“张女士”为张美英。2024年11月6日对张美英询问调查并取得询问笔录,张美英供述王书滨参与的出售21只羊,未出售8只羊,2024年11月6日依法审批立案。2024年11月20日对王书滨询问调查并取得询问笔录,证实其帮助举报人向张美英购买21只羊,未参与交易收付款。2024年8月20日张美英在山东省嘉祥县黄垓镇未经检疫出售21只羊收取248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4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嘉农(畜牧)罚〔2024〕39号

嘉祥县魏朝磊货物托运经营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嘉祥县魏朝磊货物托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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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5日15:25分嘉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嘉祥县邮政管理局在嘉祥县黄垓镇政府东石化加油站东30米,嘉祥县魏朝磊货物托运经营部的经营场所查处7个贴有收发货信息的笼具,7个笼具内分别装有1只狗,7只狗经营商家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6日对嘉祥县魏朝磊货物托运经营部经营者魏朝磊依法询问调查取得《讯问笔录》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狗只证据2024年11月25日嘉祥县魏朝磊货物托运经营部在嘉祥县黄垓镇通过微信等线上联系,在2024年11月17日- 23日出售7只未经检疫狗,价格分别是200元、256元、300元、180元、100元、180元、140元,共计出售了1356元,7只狗分别装在贴有运输单具的笼具内被现场查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5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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