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4年11月)
- 发布日期: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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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771010370B/2024-15630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及编码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部门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备注 |
1 | 客车类型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370118024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 | |
2 | 竣工和站级证明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37011803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住建部门 | 到县住建部门办理 | |
3 | 驾驶员无责任事故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37011803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部门 | 到交警部门办理 | |
4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材料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37011802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三)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五)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部门 | 到交警部门办理 | |
5 | 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370118026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三)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五)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 |
6 | 具备平台、数据处理能力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37011802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到中介机构办理 | |
7 | 相关部门依法调取相关信息条件的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37011802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注册地省级交运、通信、公安、税务、网信部门 | 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运、通信、公安、税务、网信部门办理 | |
8 | 车辆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370118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车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 | |
9 | 保证质量和安全的评价报告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370118005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中介机构办理 | |
10 | ISP接入意向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2023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网通公司 | 到网通公司办理 | |
11 |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2023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局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 | |
15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1003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
16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1003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办理 | |
17 |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1003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
18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1001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
19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1001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办理 | |
20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100100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
21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40040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办理 | |
22 | 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4006000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办理 | |
23 |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1370829771010370B4370133001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查、检测、认证机构出具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查、检测、认证机构出具 | |
24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1370829771010370B43701330030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活动场地管理者出具 | |
2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11370829771010370B4370105008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 | |
26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11370829771010370B4370711004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办理 | |
27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 | 慈善组织认定 11370829771010370B4370711004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业务主管部门出具 | |
28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301000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
29 | 校验周期内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301000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
30 | 护士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300200301 | 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 |
31 | 乡村医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3025001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村医疗卫生机构 | 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 |
3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3022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
3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302200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
34 | 医师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30030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 |
35 | 水质检验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1370829771010370B73701230190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
36 | 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和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11370800MB285591843370173012004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申请人提供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申请人提供 | |
37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300120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申请人提供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申请人提供 | |
38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2300120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办理 | |
39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1370829771010370B4370105003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不动产管理中心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40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1006001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办理 | |
41 | 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11370829771010370B4370111006001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所在地宗教团体 | 所在地宗教团体办理 | |
42 | 遗失公告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 | |
43 | 防洪评价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37000001190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
44 | 防洪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3700000119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
45 | 防洪评价报告 |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3700000119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
46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取水许可(3700000119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取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前款规定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开凿取水井。凿井施工结束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
47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700000119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
48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报告及图纸)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3700000119002)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72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 |
49 | 地质勘察报告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3700000199020)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领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地质勘察单位 | 由出具单位明确 | |
50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 国内非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11370829771010370B437012001400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 | 由开具单位明确 | |
51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1370829771010370B4370120a5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业农村局 | 由农业农村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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