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 | 实用指南!一文看懂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那些事

依法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减免税款滞纳金,既是海关依法行政,实现税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又是海关改进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一、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税款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海关对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如何计算海关税款滞纳金?

计征标准

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单独计算,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计算公式

滞纳金金额=滞纳(少征、漏征)税款额×0.5‰×滞纳天数

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TIPS:上述可减免情形(三)中“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对虽不符合上述前三种情况,但纳税义务人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纳税款的,仍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可予以减免的,可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减免。

四、申请滞纳金减免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所需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纳税义务人应声明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程序

步骤一: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义务人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步骤二: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注:本文部分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

(源自:阿拉甬关,供稿:关税处、海曙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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