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4-15286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4-10-2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畜牧)罚〔2024〕34号

张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张辉

370829199209156278

2024年4月18日13:14分张吉波使用微信名皓月千里(wxid_5i0txrvn1sed22)加张辉微信名AA肉兔养殖总场(zhonghetuye)的微信好友。2024年4月18日张吉波等3人来到嘉祥县,张辉接待并带领3人先后到老僧堂的一个兔场和卧龙山街道“邦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实地看兔子,并对他们3人培训了养殖技术。培训后经商谈,张吉波向张辉购买120只兔子,包含2800元运费,养殖笼具1800元,运输笼600元,颗粒机加运费1100元,饲料910元,技术培训费800元,大棚和安装费1850元,按照每只150元的价格共计18000元,120只兔子,货值金额是8140元。2024年4月18日14:02分张吉波使用微信转到张辉另一个微信名:肉兔养殖(AA87117)8000元定金。2024年6月11日张辉在嘉祥县将张吉波购买的120只兔子和笼具、大棚、饲料及张辉签好的一份《商品兔回收以及合作养殖合同书》一起装车发到辽宁大连市。2024年6月12日22:10分张吉波收到兔子验过之后通过微信付款给张辉10000元(收款微信号AA87117)。因为大棚没有为张吉波安装,2024年6月13日19:50分张辉使用微信退款给张吉波先生1000元。2024年9月25日依法向张辉送达《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0月6日经双方协商一次性补贴张吉波12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7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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