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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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4-15235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4〕19号 | 李秀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李秀同 | 370829196701146270 | 李秀同2022年度在嘉祥县饲养并出栏生猪(含仔猪)1500头左右,饲养过程中死亡生猪(含仔猪)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406头,在经营出售过程中李秀同共11次分别委托生猪贩运经纪人曹景林和王龙潭等人11次委托申报生猪检疫并出售生猪1400-1500头。李秀同分别于2022年3月19日、10月7日使用微信收取微信名“杜洪明”4000和微信名“常年收取淘汰猪”8720元未经检疫在嘉祥县老僧堂镇出售生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嘉农(畜牧)罚〔2024〕31号 | 翟瑞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翟瑞龙 | 370829198804186231 | 翟瑞龙在嘉祥县黄垓镇未经检疫出售给廉晓亚120只兔子到河北省邯郸市,翟瑞龙2024年6月15日通过微信收款3000元,6月16日14:43分收款12000元,共收款15000元,包含运费1800元和赠送的运输笼、饲养笼、养殖大棚、饲料共5000元左右,除去这些费用120只兔子的货值金额是9900元。翟瑞龙和廉晓亚签订《合同书》甲方:出售方(盖章),使用的是“济宁瑞龙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印章,代表人是翟瑞龙,“济宁瑞龙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人是翟瑞龙妻子靳雪真,营业执照已在嘉祥县为民服务大厅申请注销,认定为翟瑞龙经营未经检疫动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嘉农(畜牧)罚〔2024〕34号 | 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上一年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案 | 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9137082949374666X0 | 2024年9月10日对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无法提供2023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经执法人员在济宁市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公司提供2023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记录,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2024年9月10日依法审批立案。2024年9月12日依法向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9月24日济宁三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责令改正通知完成改正并提交提供年度报告现场和受理通知及年审证据。 | 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之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