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24〕8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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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24-15259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嘉祥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嘉政发〔2024〕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嘉祥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嘉政发〔2019〕22号)、《嘉祥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嘉政发〔2022〕4号)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我县实际工作需要,且程序及管理政策均已被《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新规定覆盖,现予以废止。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嘉祥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嘉政发〔2021〕19号)实施后评估,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JXDR-2023-0010002调整为JXDR-2024-0010002,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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