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4-15108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4-10-1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畜牧)罚〔2024〕23号

张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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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萌2024年5月19日在山东省嘉祥县未经检疫通过微信出售1只狗,使用“嘉祥君峪商贸商行”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1500元,货值金额15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嘉农(畜牧)罚〔2024〕24号

济宁通通爱犬养殖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济宁通通爱犬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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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张先生加济宁通通爱犬养殖场投资人高通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联系购买狗,2024年5月29日张先生通过微信红包发给高通100元定金选狗,当天客户选中了2条狗,高通按照每条1200元,2条2400元,另外收取400元运费的价格,张先生通过高通发的“好生意收银台”链接分三次支付400、500、500元,张先生收到2条狗后支付1300元,高通共计收取2800元未经检疫出售给张先生2条狗到北京市延庆区,2只狗货值261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嘉农(畜牧)罚〔2024〕25号

王承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王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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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王硕使用微信号youjiesong的微信加了王承玉的微信号Aa1917423339好友,通过王承玉发的“二弟养殖基地”收款码支付100元定金购买犬只,“二弟养殖基地”收款码为王承玉使用微信号AAA18005476460(注册人姓名为王承玉母亲,使用人为王承玉)注册的收款码,王承玉在收款码地址栏填写地址为“嘉丰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王承玉及“二弟养殖基地”收款码和“嘉丰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无经营、合作和雇佣等关系,2024年6月4日王硕通过“二弟养殖基地”收款码17:44分支付730元,17:55通过收款码付238元运费购买边牧幼犬,王承玉共收取了王硕1068元后未经检疫将边牧幼犬发送到微山县,其中支出运费运150元,细小检测条20元,运输笼40元,减去费用边牧幼犬货值金额858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嘉农(畜牧)罚〔2024〕26号

嘉祥汇金养殖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嘉祥汇金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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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疯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微信名为“陆笑猛”(微信号LU_xiAoMEng_1999)的人员在2023年7月加了“嘉祥汇金养殖场”人员的微信好友(微信号huihejidi),2024年4月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德清疯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嘉祥汇金养殖场”购买动物,2024年4月19日双方签订了《德清疯岛文化传媒动物购销合同》。2024年4月23日11:17分“德清疯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嘉祥汇金养殖场”账户30000元,2024年4月25日“嘉祥汇金养殖场”在嘉祥县梁宝寺镇未经检疫,将养殖场饲养的2只羊驼和15只宠物羊发货到浙江省桐乡市德清疯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价格为55500元。2024年4月27日10:26分“德清疯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嘉祥汇金养殖场”账户89800元。“嘉祥汇金养殖场”投资人丁卜昂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浙江伟哥购买了59300元动物,和2024年4月25日支付4670元购买浙江丽水微信名蓝海-观赏动物养殖基地的动物,丁卜昂购买的两批动物由微信名为浙江伟哥和微信名蓝海-观赏动物养殖基地于当地直接发出到浙江省桐乡市德清疯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德清疯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羊驼后第16天和丁卜昂联系说1只羊驼死亡,丁卜昂为消除不良会影响,2024年6月12日主动和“德清疯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退款赔偿了对21000元,和“德清疯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纠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嘉农(畜牧)罚〔2024〕27号

魏敬维屠宰、贮藏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魏敬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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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在嘉祥县黄垓乡黄垓西村418号魏敬维家中依法现场检查勘察时发现,屠宰动物的设施、工具和屠宰现场痕迹,待宰的3头体型消瘦不能站立的牛,其家中冰柜和冷库内发现贮藏2249.8斤冷冻动物产品,待宰动物和冷冻贮藏动物产品无检疫证明,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现监控录像设备一台,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并依法对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和屠宰工具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依法直接送达《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依法登记保存证据:动物产品2249.8斤,屠宰工具18把,挂钩11个。2024年6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魏敬维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取得魏敬维涉嫌屠宰、贮藏死因不明的动物证据,当事人魏敬维从事屠宰、贮藏动物和动物产品持续2年时间。

魏敬维在嘉祥县黄垓乡黄垓西村418号屠宰、贮藏死因不明的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规定。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移送嘉祥县公安局并抄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6

嘉农(畜牧)罚〔2024〕28号

魏敬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魏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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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下午16时,魏敬辉在嘉祥县黄垓镇司垓村村北一牛场内经营活体动物,现场查处装有活体动物筐具41件,其中鸡苗37筐,每筐3只共计111只鸡苗,鸵鸟苗4筐,每筐2只共计8只鸵鸟苗。魏敬辉未经检疫收购111只鸡苗,每只7元,共计777元,收购8只鸵鸟苗,每只300元,共计2400元,将动物分别装入41件筐具中,其中30件筐上贴有快递面单,面单收货地址为购买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8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嘉农(畜牧)罚〔2024〕29号

 

嘉祥县乐林饲料门市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嘉祥县乐林饲料门市部

370829600154327

2024年7月18日接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转发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2024年4月2日在嘉祥县乐林饲料门市部抽检的梁山正大饲料有限公2024年3月28日生产的“肉小鸡全价颗粒饲料”粗蛋白含量不合格。

违反了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规定。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0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嘉农(畜牧)罚〔2024〕30号

张凤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张凤顺

370826198706067475

2024年8月24日张凤顺在嘉祥县未经检疫收寄活体动物,被嘉祥县邮管局查处,2024年8月27日接嘉祥县邮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嘉祥邮案移字[2024]05号),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嘉祥县邮管局查处张凤顺未经检疫收寄活体动物,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并依法对当事人张凤顺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取得张凤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证据。经查,张凤顺在嘉祥县黄垓镇未经检疫通过线上交易出售17只芦花鸡苗,2只鸵鸟苗,按照鸡苗每只20元,鸵鸟苗每只200元出售,货值金额是74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2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嘉农(畜牧)罚〔2024〕32号

张玉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张玉印

370829197906095934

张玉印在网络平台使用名称为“xiao李子”直播出售活体动物,按照鸡苗每组3只40元、6只78元和10只99元出售,。鸭苗每只10元,兔子1只30元。2024年8月28日张玉印在嘉祥县黄垓镇鲁店西村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未经检疫,出售316只鸡苗共计出售了3634元,鸭苗3只共30元,兔子1只30元,使用微信账号:rnyz688收款3694元。

2024年8月30日对邮管局查处的40件活体动物现场勘察时发现,嘉祥县邮管局查处张玉印经营的未经检疫动物死亡的9只鸡苗,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补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依法予以收缴销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六)临床检查健康;规定的补检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规定

收缴销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3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嘉农(畜牧)罚〔2024〕33号

郭武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郭武山

370829198301174117

郭武山在淘宝平台使用名称为“福耀兔业”的店铺出售兔子,信访人通过淘宝店“福耀兔业”添加郭武山微信,郭武山2024年8月8日通过微信支付包含运费1000元购买郭武山5只兔子,除去运费5只兔子货值金额725元,8月14日郭武山未经检疫将出售给信访人的5只兔子发出到重庆市。因信访人购买郭武山受到损失,2024年9月3日郭武山协商赔付给信访人132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7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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