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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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638J/2024-12173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水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取用水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节水优先方针和“四水四定”原则,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水平,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积极推进中水使用,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县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放管服”有关要求,《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农业用水定额〉等8项地方标准的通知》(鲁市监标字〔2019〕524号),参照其他行业、省市用水定额,按照济宁市下达我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我县“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指导原则,结合各取用水单位2023年度实际用水情况、用水效率等因素及2024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嘉祥县水务局、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核定了各取用水单位2024年度计划用水量。
为做好2024年度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取用水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建立取用水台账,健全取用水管理制度,确保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填报用水统计直报系统;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严格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取用水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配合管理部门的各项检查,对取水造成的水资源变化进行动态监测,严禁因生产生活取用水对水环境造成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地表、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嘉祥县水务局每季度对各取用水单位(自备水源)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核定水量,嘉祥县税务局对取用水单位(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公共供水单位对各取用水单位(管网内非居民)依据《转发〈关于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嘉发改字〔2023〕23号)执行。
三、各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生产、生活、基建等在2024年度用水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30日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并及时在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更新。取用水单位必须将增加取用水的理由、数量等以书面形式报县水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后执行,否则对取用水单位超定额超计划部分按季度实行加价征收水资源税。
四、各取用水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水设备和节水技术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水的循环利用、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创建,积极参加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减少废污水排放量,为我县创建节水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嘉祥县2024年度核定非农业用水计划汇总表
嘉祥县2024年度核定农业用水计划汇总表
嘉祥县水务局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