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 | 嘉祥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嘉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24-00365 发布机构: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镇街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1-2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优化许可管理政务服务要求,全面推进烟草专卖许可管理现代化,并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通过建立“市场单元”“容量测算”“布局模式”三个标签池,综合运用市场单元划分、布局模型匹配、繁荣指数调节等要素协同布局的方法,建立以市场单元为基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模式。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三、出台的必要性

1.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需要。按照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卷烟消费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我县持证卷烟零售户保持在3000户左右,整体呈现稳定饱和状态,为防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盲目过快增长,因此要从新制定《嘉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依法依规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进行有效管理。

2.保障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从新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以市场单元为基础,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对零售点进行控制,从而有效防止零售点多而密的现状,保持零售户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零售户规范经营的自觉性,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3.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虽然《嘉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嘉烟专[2021]2号)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申请人进行了限制,由于限制距离不能够满足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增加距离限制,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免受卷烟侵害。

四、制定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2.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3.部门规章依据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会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五、主要修订内容讲解

1、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在原50米内禁止设置零售点的基础上,本规定调整为100米,使未成年人免受卷烟的侵害。

2、特殊群体享受照顾政策。

本着关怀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初衷,对残疾人、烈士遗属在间距要求上给予优惠政策。

3、增加了禁止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对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进行了限制。

4、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阐述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并对零售点进行了定义。

5、第五条明确了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政策解读单位:嘉祥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人: 程洪涛

联系电话:0537-6852491


        

嘉烟专〔2024〕1 号嘉祥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嘉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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