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 | 2023年12月份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2023年12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公告28份。图片

一、公告概览

2023年12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公告28份,分别涉及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准入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公告目录

01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74号)

0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英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3〕175号)

03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76号)

04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2023〕177号)

05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公告〔2023〕178号)

0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阿塞拜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公告〔2023〕179号)

07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公告〔2023〕180号)

08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工业脂肪酸及其盐和酯中脂肪酸组成的测定》等8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23〕181号)

09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公告〔2023〕182号)

10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运动马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83号)

11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西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84号)

12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公告〔2023〕185号)

13

海关总署关于202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公告〔2023〕186号)

14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公告〔2023〕187号)

15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芬兰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88号)

16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89号)

17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23〕190号)

18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土耳其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3〕191号)

19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92号)

20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93号)

21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94号)

22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23〕195号)

23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3〕196号)

24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公告〔2023〕197号)

25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公告〔2023〕198号)

26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无纸化工作的公告(公告〔2023〕199号)

27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公告〔2023〕200号)

28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23〕201号)

三、重点提示

(一)关于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3份

1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公告〔2023〕182号) 

2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公告〔2023〕187号) 

3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公告〔2023〕198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主要针对海关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分别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相应的量罚标准,同时公布了相关“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免罚”等事项清单和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

(二)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公告〔2023〕185号)

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以下简称区内直转),是指对区内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

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通过物理隔离方式设置专门“待检区”,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待检区”内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

区内直转前,企业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清单类型”为“区内直转”。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区内企业应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待检区”同时存放多票区内直转货物的,企业应当按单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区分标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后,企业按规定申报报关单,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对应的核放单,并在报关单和核放单“备注”填写“区内直转”。企业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告知海关。货物验放时需实施查验的在“待检区”内完成。办结海关手续后,区内企业可将完成状态转换的货物移至相应的存储区。

(三)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公告〔2023〕200号)

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

允许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在卡口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对进出区货物实行分类通行。

对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等境内进出区货物实施卡口登记管理,通过便捷进出区通道进出。根据卡口设置实际,常规货物通道可以兼行卡口登记货物。

对卡口登记货物实施差别化分级管理。简化核放单填报要素,对于上述基建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商品编码”为非必填项,对于其他卡口登记货物,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为非必填项。对上述货物优化进区重量验核。

对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办理进出区手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如实申报,并在保税核注清单勾选商品“危化品标志”。

海关对卡口登记货物进行抽查。


供稿:临沂海关、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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