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往往有较大影响力。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一方面能在短期内帮助其纾困,另一方面能够合理引导其优化自身生产结构,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达4800万户,占到全部规模企业法人单位的99.8%,吸纳就业占全部企业就业人数的79.4%。可见,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就业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贡献力量。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往往有较大影响力。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一方面能在短期内帮助其纾困,另一方面能够合理引导其优化自身生产结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应在政府采购中不断识别中小企业参与难点,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帮助中小企业参与竞争,促进生产发展,助力财政政策加力提效。

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具体手段

(一)经济调节性

市场失灵理论和凯恩斯主义认为,市场经济处于完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会出现市场失灵问题,这时需要政府干预。政府采购是政府经济干预的手段之一。在市场自由竞争中,强势资本的大企业容易垄断所处行业,阻碍创新型企业发展。因此,政府采购需要利用财政支出对特定行业的优秀中小企业资源倾斜,引导市场要素流向中小企业,从而促进该类企业成长,推动市场整体经济的发展 。

(二) 政策多目标性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注意到,经济性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目标,其政策目标还应包括维护社会安全、帮助弱小经济体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等。中小企业是我国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特别是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拉动经济增长。保护其发展,不仅能实现经济效益,还能满足社会效益。政府通过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其提供一定的资源帮助其成长,从而激发更多的企业创新发展,形成多元市场,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困境

(一)实际准入标准仍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对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有明确的准入标准和限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资质标准是中小企业难以达到的。虽然我国已不断降低政府采购门槛,但实际上,中小企业还存在一定的准入困难。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济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生产水平。比如,在大型的采购合同中,往往会对竞标者要求高额的履约保证金,导致许多中小企业无法承受,从一开始便退出与大企业的竞争。还有的采购方会选择分期付款,导致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带来的营运风险不利于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造成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压力。

(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从内部监管来看,《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为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的采购机构与监管机构往往是同一个,使得政府采购监督并不独立,容易发生内部勾结。从外部监督来看,由于政府采购在民间宣传不够,群众掌握的信息较少,加上我国公民自治意识淡薄,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不完善的监督机制会阻碍政府采购实现公平公正,抑制中小企业参与积极性。

(三)参与人员观念缺位

尽管我国已推出多个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在采购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歧视中小企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首先,政府部门对政策多目标性的认识不够,加上政治锦标赛的压力,热衷帮助地方大企业做强,从而能够在短期内提升经济指标,缺乏整体市场发展的大局意识;其次,部分政府采购部门只注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知名企业往往已经在市场上形成公认的、成熟的产品标准,采购机构与其对接的采购成本相对较小、周期较短,相反中小企业技术、资信水平较低,与其对接需要耗用较多的时间精力,因此政府部门很少去主动了解中小企业的产品。

由于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中小企业对其了解不深。一方面,中小企业认为政府采购的目标群体是能制造出大规模产品的大型企业,自己的小规模经济不能满足政府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的条件较弱,中小企业认为在与大型企业竞争的过程中必定会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一开始便主动退出招投标活动 。

(四)采购信息发布分散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虽然已逐渐电子化,但由于数据化建设不完善,信息不够公开,容易导致信息获取能力弱的中小企业难以及时捕捉有效信息。一方面,将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各地分网站发布的信息相互比较,会发现部分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全,同时,当前各地政府信息发布常常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进行,采购信息多渠道分散发布,加大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难度;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信息应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对金额较小的非公开招标未作要求,而此类规模较小的政府采购恰恰是适合中小企业自身参与水平的,导致规模较小的采购活动信息发布渠道模糊。 

促进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建议

(一)缓解参与资金压力

政府采购应在整个支付链条中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支付进度。一是项目交付后尽快退还保证金;二是规范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无歧视担保情况;三是提供便捷的集中支付系统,多种支付方式供中小企业选择,并确保其了解支付程序;四是缩短中小企业资金结清期限,鼓励采购方对小额项目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在中小企业中标时,鼓励采购方第一时间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金额,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预付款比例;五是强化未按时支付应承担的责任,将投诉渠道、欠款利息等条款明确于采购合同模板中。

(二)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加强“内控”。第一,保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独立性,避免采购、监管同部门的情况发生;第二,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专业化的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第三,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政府采购政策、流程细化到各部门,压实各机构的职责,便于事后明确责任追究。

其次,加强社会监督。一是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宣传,特别是政府采购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目标,让公众了解并参与采购的监督;二要建立统一的投诉渠道,及时跟进处理举报工单,并面向公众进行反馈;三是借助信息化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多方面的严格监督。

最后,构建监督网络。建立政府采购的全链条多部门联合监督网络,财政部门监督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法律部门监督项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监督采购过程中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供应商与采购方全过程互相监督等,使整个监督网络融合法律、财政、产品等不同利益相关体,实现监管体系化。

(三)建立专业服务机构

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构部门,通过该机构统筹协调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第一,引导培训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其提供业务能力培训、开设讲座、问题答疑,使其充分了解、学习采购流程、采购政策与采购专业知识,合理引导中小企业发展自身,开发出更加适应市场、社会的创新性产品。第二,在采购中帮助中小企业出谋划策赢得合同,帮助企业调研,选取投标策略,辅助甚至可代表其参与谈判。在分包合同中争取最大合约份额,与各大企业密切联系,向其推荐合格的中小企业,共同承担分包任务,并保护中小企业的权利不被侵犯。第三,为中小企业提供资格级别认证,政府作为信用担保人,但要注意企业信用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第四,向社会宣传中小企业。定期选择部分重点成长中小企业,通过新闻、公众号、讲座、论坛等形式向市场、社会、投资人宣传,提高中小企业的知名度。

(四)将政策目标融入绩效考核

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落实具体到每一个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身上,避免因观念缺位造成歧视中小企业。充分认识以既定目标直接规范相关部门扶持中小企业的必要性与必需性。将政策目标细化、量化,分解成绩效考核指标,其中应包括采购项目预留份额执行情况、分包情况、优惠情况、帮助情况、支付情况等工作举措,将其列入各部门年度整体考核,促使采购单位落实采购政策。

(五)集中统一采购信息发布

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保证信息公平、公正、公开。首先,完善数据收集系统。全国各地的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信息皆集中在统一平台发布,减少中小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避免因渠道过多、渠道模糊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其次,打通各级政府、各部门横向、纵向的招标企业信息共享,促进中小企业参与跨地区的政府采购竞争。

最后,数据系统中的政府采购信息颗粒化。技术和日常运营上需保证每一条采购信息的上传、更新、检索全面,同一项目的相关信息如中标信息、合同信息、验收信息等全链条化,便于后期进行大数据分析与信息回溯确认,从而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禁止不上传或少上传信息,要保证整个采购周期的信息完整性。

(六)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发展

提高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能力,除了外在环境的改善,还需要从企业自身出发,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竞争实力。第一,加强信息的获取和交流。中小企业要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及时获取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趋势和信息,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律,了解采购流程,积极主动参与采购活动,同时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注重企业创新。作为市场上最活跃的创新主体,中小企业应把握好自己的优势,牢记创新意识,加大对创新产品的研发、人才投入,提升自身的软实力 。第三,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政府应继续完善我国信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也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避免违约情况发生。第四,加强政府采购相应的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市场研究,能够对投标计划、价格竞争、风险评估作出合理判断。第五,重视薄利空间。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利润较小,但其规模大、数量大,带来的总体收益是可观的,而且,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往往能够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市场客源,因此,中小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为开拓其他客户提供信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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